不久前,劉姓男子在分居妻子的家中發現兩張汽車旅館折價券與兩個未使用過的保險套,質疑妻子與同事吳男外遇,因此委託徵信社蒐證並且抓姦,結果徵信社抓姦未果,只找到妻子與吳男在汽車旅館內使用過的床單和毛巾,劉姓男子怒告妻子與吳男通姦。
吳姓男子與人妻到汽車旅館開房間,被人妻老公劉姓男子抓姦,但兩人辯稱開房是要研究電視品質,沒有超友誼關係,而毛巾上驗出兩人的DNA也無法認定兩人確實有發生性行為,於是劉姓男子的妻子與吳男被控通姦罪獲不起訴,劉男嚥不下這口氣,轉而向法院提起民事求償。
台中地院法官則認為,妻子與吳男二度到汽車旅館投宿,已踰越一般夫妻所能容忍的範圍並侵害到劉男的丈夫人格身分法益,判兩人須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給劉男,全案可上訴。
通姦罪的成立要件是必須要有「性器官接合」的明顯事實,因此只發現汽車旅館折價券與保險套是甚麼都證明不了的唷!人家可能辯稱只是去汽旅蓋棉被純聊天,你也無話可說不是嗎?但在民法上仍可以用「踰越一般夫妻所能容忍的範圍」或是「破壞家庭和諧」等原因,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撫慰金,不過雖然拿到了錢,雙方的信任卻早就已經破碎,這段婚姻也很難維持下去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