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交沒做愛,仍算通姦
高雄林姓警員與小三開房間,元配與徵信社業者趕到時只蒐集到沾有兩人體液的衛生紙,一審認定通姦,兩人上訴,辯稱雖有口交但沒發生性行為,不符通姦罪的犯罪要件,但高雄高等法院罕見地認為,配偶與他人口交、肛交這些廣義的「性行為」都會妨害家庭,仍構成通姦,各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各12萬元定讞。
林妻前年僱徵信社拍到丈夫與小三近百張親密出遊照,後來又抓到兩人上摩鐵,取得兩人用過的衛生紙化驗,發現衛生紙沾有林男精液、小三體液,一審以此認定兩人曾發生性行為,判定通姦成罪,但林男和小三上訴,辯稱有口交但沒做愛,且女方體液未驗出是身體哪部位的體液,而通姦罪是採「性器接合」的嚴格要件,所以口交不成罪。
但二審合議庭受命法官陳松檀,則認定口交就成罪,挑戰目前的司法實務見解,並批評高院2002年法律座談會,將通姦要件限縮於須有「男女性器交合」的交媾行為實在有違常理,且與大法官認為性行為的自由須受婚姻制約的看法不合。陳認為,只要配偶與他人進行足以侵害婚姻的性行為,就屬通姦罪,否則等於要人民認同夫妻間互負忠誠義務,卻又要容許自己配偶與別人口交,因此駁回林男和小三的上訴。
立達點評
看來下次想要外遇的朋友們,不要想鑽法律漏洞,認為只有口交而沒有被抓到正在從事性行為,就不會觸犯通姦罪囉!現在實務上還是可能會被判通姦罪,因此還是別冒險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