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動疝氣手術不能做愛,人夫抓姦不成
40多歲張姓婦人在網路上認識從商的羅姓男子後,常深夜不歸,張婦的林姓丈夫起疑,找徵信社幫忙調查。今年2月17日,張婦又徹夜未歸,林男得知妻子與羅男投宿忠孝東路一處日租套房,衝到現場發現兩人衣衫不整,怒告羅男涉犯通姦罪。
羅男聲稱,當天因為到醫院動疝氣手術,請好友張婦陪同,兩人並未發生關係,且當天他動手術更不可能發生關係。張婦則證稱,因陪羅男回到租屋處後聊得太晚,沒捷運可搭才未回家。
由於現場並未發現使用過的保險套或衛生紙團,且林男抓姦時,也未看到兩人有發生性行為,台北地檢署因此以證據不足,不起訴。
立達點評
要起訴通姦罪一定要有可以判定兩人有從事性行為的證據,或經法官主觀認定兩人有罪,如果只是兩人共處一室,儘管衣衫不整,也沒辦法依此判定兩人觸犯了通姦罪,但如果兩人時常去旅館幽會或是常有擁抱接吻等行為,有機會可以依「妨害家庭和諧」、「踰越一般夫妻所能容忍的範圍」等原因要求對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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