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願賠5千萬,事後反悔辯急迫又無經驗才簽協議
高雄倪姓男子三年前帶小三開房間被捉姦,與妻簽下高額賠償的離婚協議,須付包括三歲小孩扶養費在內共5700多萬元。倪男反悔提告,指妻趁他「急迫、無經驗」下簽約無效,二審認為倪男財產僅千萬元、年收入不到百萬元,但賠付金額遠高於此,應是急迫下簽字,昨逆轉改判他全部免賠。
據了解,倪男與妻子、小三都年約四十歲,倪男提告指出,他曾帶小三上汽車旅館,被妻子張女帶徵信社當場查獲,雙方凌晨三時到達派出所,張女拿出預先擬好的離婚協議書,告訴他「不簽字就告你通姦」、「離婚還你自由」。
倪男指當時沒時間仔細看協議內容,以為只是單純離婚,就在清晨四時許簽名蓋手印,後來才發現協議內容除離婚交出小孩監護權,還包括要賠付妻子離婚損害、小孩扶養費等共5751萬元,連倪母在台中的房子也要過戶給小孩。倪男認為,當下是受妻子張女言語威嚇且無離婚經驗,「急迫、無經驗」簽下的協議不算數。
高雄地院開庭時,張女指倪男在派出所花兩小時看協議書,且在四頁騎縫處均簽名蓋手印,怎能說不知內容?處理警員則證稱倪男未反映受威脅恫嚇。一審以具碩士學歷的倪男花兩小時看過協議,應知法律效果等,認定不符《民法》的「趁人急迫、輕率、無經驗做出財產給付約定,顯失公平應予撤銷」等規定,判他敗訴。
倪男上訴後,二審認為倪男看過協議書也非受詐欺脅迫,但他通姦被查獲必然惶恐驚慌至極,張女則是事先擬妥一千五百字協議書,其中光金錢給付就逾五千萬,倪男財產總額僅約千萬元、年收入不到百萬元,但承諾要付的遠超過所有財產,應是短暫急迫情境下簽字,已符合《民法》規定,判決將協議中扯到錢、不動產的部分全撤銷。張女仍可上訴。
立達點評
想要離婚離的沒有爭議最好還是在法院、派出所等地簽字,避免對方事後反悔,利用各種理由來推託,並且也要應避免違反公序良俗或出現明顯不公平的要求。而且很多徵信社在抓姦之後,因為當下驚慌急迫,通常也都會在派出所進行後續處理,這算是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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