揹人妻「開房泡腳」,男判賠20萬
台中市一名劉姓男子與吳姓人妻同遊東埔溫泉,被游姓吳夫委託徵信社拍下牽手、摟肩、男揹女並同住飯店照片,怒告通姦,劉卻辯稱到飯店泡腳,且扣案衛生紙未驗出精液,因此不起訴。
但民事部份台中地院認定劉男所為害游、吳離婚,判賠二十萬元精神慰撫金。
游男提告指出,他與吳女結婚三十二年,直到前年十一月,兩人到帝綸溫泉飯店洗溫泉,他請徵信社報警捉姦,兩人拖延許久才開門,房間床舖凌亂、浴缸仍有泡澡水,雖因查扣的衛生紙驗不出精液反應,告不成通姦,但他認為兩人顯有同睡、共浴等親密行為,改提民事訴訟求償。
劉男則說與吳女是同事,自信無不可告人之事才一起出遊,他解釋當天下坡吳女穿高跟鞋,他才牽手扶持。
劉男說,摟肩是避免吳女不慎摔倒,由於吳女在飯店前扭傷腳,他才揹吳女到飯店喝下午茶,但因已午茶時間已過,才到房間聊天、喝飲料、吃地瓜、泡腳。
法官檢視游男提出的二十四張照片,發現劉、吳在平坦路面也牽手走路,摟吳女肩膀時,吳女也摟住劉男的腰,而劉男揹吳女時,吳女表情歡愉,沒扭傷腳的疼痛表情,況且若吳女真扭傷腳,應趕快就醫,豈有到房內聊天、泡腳的道理。
法官認為,游男曾在五年前發現妻子與另名男子入住汽車旅館,婚姻早出現裂痕,但劉男的介入卻是兩人離婚的導火線,判劉男要賠二十萬元。
立達點評
通姦罪的提出,必須要直接的證據,如:兩人沾有精液的衛生紙、使用過的保險套、毛髮等等可供證明有性行為之相關物品;或是間接證據,如:公眾場合的親密畫面、抓姦時衣衫不整共處一室之情形,進出賓館的畫面等等合法情況下取得的各類證據。在這個事件中,因為沒有具體證據,無法判為通姦,但可以依照妨害家庭等理由,在民事上獲得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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