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配逼小三寫悔過,罪證不足告通姦不成
雲林縣一名已婚蔡姓男子,日前跟陳姓婦人到汽車旅館談判分手,蔡妻跟家人衝進房內捉姦,但丈夫早已離去,蔡妻強逼陳女寫悔過書,事後並告陳女妨害家庭,蔡妻自稱扣到丈夫用過的保險套,但開庭時卻拿不出來,二審法官認為陳女係被迫寫下悔過書,且無通姦具體證據,判無罪定讞。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蔡妻由家人陪同捉姦,屋內僅有紅酒,未發現保險套、衛生紙等任何通姦跡證,且蔡妻家人證實,因怕空口無憑,才要求陳女寫悔過書保證不再與蔡男來往,於是認定被告陳女是因被蔡妻等人堵住出路,為求脫身才被迫寫悔過書,承認跟蔡男有曖昧關係,通姦證據不足,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雲林縣一名已婚蔡姓男子,愛上有夫之婦的陳女,狂傳簡訊示愛,陳女不勝其擾,兩人相約到彰化一家汽車旅館內談判分手,談了三十分鐘,蔡男開車離去,只剩陳女一人。
不久,蔡妻就偕同家人衝進旅館房間興師問罪,但只見陳女獨自一人在屋內,不見丈夫,蔡妻等人當場責罵陳女,自己都有兒女的人,不該破壞別人家家庭,要求陳女寫悔過書,斷絕跟蔡男交往,蔡妻家人還拿一張衛生紙打草稿,陳女最後跟著照抄才得以脫身,蔡妻事後報警並提告。
陳女稱,當天與蔡男相約在汽車旅館談判分手,沒發生關係,蔡男離開後,得知有人跟蹤,打電話叫她離開,但她才一開門就有五、六人衝進來,對她打罵,強逼她寫悔過書,還稱這樣就可以離開,她為脫身才被逼照抄悔過書。
雲林地院傳喚蔡妻和其家人,蔡妻指稱當天進到旅館房間,只見床舖凌亂,浴室都是水,房間內還有紅酒及使用過的保險套,才要求陳女寫悔過書,保證不再跟丈夫來往,但法官要求勘驗保險套證據,蔡妻卻拿不出來,也未拍照存證,顯然不符常情,且陳女悔過書是被逼迫下所寫,認定罪證不足,判陳女無罪。
立達點評
如果要提出通姦的告訴,必須要有通姦直接證據,如:兩人沾有精液的衛生紙、使用過的保險套、毛髮等等可供證明有性行為之相關物品;或是間接證據,如:公眾場合的親密畫面、抓姦時衣衫不整共處一室之情形,進出賓館的畫面等等合法情況下取得的各類證據。如果無法提出以上具體的證據,則法官通常都會認定無罪,只有可能獲得精神撫慰金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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