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適用通姦罪嗎?

(發佈時間:2015-01-06 17:05:46)
隨著時代變遷,離婚也變成一件並不會讓人大驚小怪的事,但是立達徵信社曾經聽過一個有趣的案例。臺北有一場離婚官司,離婚的理由竟然是因為不滿老公跑去大陸找「同志」,憤而提出了離婚。當事人陳小姐指出,她老公在結婚後一直對她很冷淡,她本來以為是工作壓力大而導致,因此也願意體諒。為了維繫這段婚姻,她還向已婚的女同學請教床笫之事,但最後才發現原來老公是個雙性戀,跟她結婚只是一個煙霧彈,他比較愛的是男人。因此他們結婚之後,老公便利用大陸出差為由,到對岸尋找同志之愛。
通常通姦罪都是丈夫在外面有小三,或是妻子在外面有小王;但您有想過另外一種可能性嗎?如果丈夫在外面找的是小王,妻子在外面找的是小三,遇到這種情況,還能夠提告通姦罪嗎?同性戀性交,是否適用於《刑法》上的通姦罪呢?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曾經就有人為此而提出討論,有人認為通姦罪是為了要保障婚姻,而法律上婚姻既然只限定於異性之間,並沒有保障同性戀,自然通姦罪的處罰也應該限定在異性間的性行為。另外也有人認為,既然法律上是規定「與人通姦」,而不是限定為「與異性之人通姦」,那麼就應該將異性與同性都算在內。
而經過了法務部的商討後,認為應該是第一種論點較為妥當,因為所謂的「通姦」,也就是指男女雙方合意而為姦淫之行為才構成的,況且本罪之立法目的在保障男女(夫婦)婚姻之圓滿不可侵犯性,婚姻既存在於異性,且我國法令目前尚未許可同性婚姻,因此通姦罪的處罰對象應該以要以異性間的性行為為限。而在實務上,則還是會依據法官的自由心證來判定,目前沒有一個確切的根據。因此立達徵信社提醒大家,發生此類不幸遭遇可以提起民事的離婚訴訟,但不一定能提出刑事的通姦罪告訴。
另外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且依修正後的《刑法》第10條第5項「性交」的定義: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從上述《刑法》條文的修改,將性交擴大到異性與同性間之肛交、口交、異物插入等性侵入行為。可以看出,目前法律上漸漸走向就算第三者是同性戀,也可提出「通姦罪」告訴,但在實務上法官的判定,卻有可能固守傳統異性戀的觀點,而不一定都會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