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其實不一定要抓姦在床!

(發佈時間:2015-01-06 17:05:46)
現在坊間有許多徵信社標榜著「抓姦」服務,但是想要將外遇的配偶好好懲治一番,告上通姦罪的話,一定要抓姦在床才可以嗎?這個問題就如同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紅刀子出,有人死了才會成立?或是小偷一定要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嗎?當然不是.
因前述情況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二項),不過絕大多數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但我們不能因而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該怎麼去認定的問題.
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証據認定之,無証據無法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証據係指証據能力,也就是証據資格.要獲得「証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含法定証據作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偵查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具備証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有關該怎麼評價証據之証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
至於有罪之判決,必需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証據,雖不以直接証據為限,間接証據亦包含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証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需達於一般人都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質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因此通姦罪就算不是抓姦在床,但如果從其他証據作法中,(諸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依舊可成立通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