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法律面面觀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已於2020年5月29日正式宣告違憲,立即無效。

(發佈時間:2015-01-06 17: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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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後能否撤銷?能否只對另一半或相姦人一人撤銷?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銷其告訴.」又通姦罪,對於另一半提告者,效力縱然及於相姦人;但「對於另一半撤銷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因而,依其反面解釋,如果只對相姦人撤銷告訴,其效力則及於另一半(最高法院27年非字第20號判例).
*通姦罪能否只告另一半或只告和其相姦之人?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本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銷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稱之為「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因此假如提起告訴,不能只告另一半或只告和其相姦之人,這是因告訴係對於犯罪事實為之,不是對於特定之犯人為之,因之,告訴權之行使,僅就該犯罪事實是否告訴有自由決定之權,不是許其有選擇所告訴之犯人之意.就算,依照法條明文,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僅適用於「告訴」及「撤銷告訴」兩種情況,但實務將其擴張至其他情況,承認所謂「不得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及「不得自訴之主觀不可分」.前者,如甲'乙犯通姦罪,甲之妻丙對甲為縱容'宥恕而不得告訴者(《刑法》第245條第二項),依實務見解,丙對乙亦不得告訴.後者,如甲'乙犯通姦罪,甲之妻丙對甲不得自訴者(《刑事訴訟法》第321條),依實務見解,丙對乙亦不得自訴.因此通姦罪,無論是提告訴或提自訴,都不能只告另一半或只告和其相姦之人.
*何等情況即不得提出通姦罪之告訴?
《刑法》第245條第二項規定:「第239條之罪,另一半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乃事前所為之宣稱;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乃事後所為.實務對此曾宣稱:縱容另一半和人通姦,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復.又所謂縱容,但有容許其另一半和人通姦之行為即足,至相姦之人,原不必經其容許(司法院25年第1605號解釋).因此,「如甲'乙明知彼此都係有另一半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嗣為甲之另一半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2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此刻,依刑法第245第二項規定宥恕另一半和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另一半告訴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另一半之通姦行為,如果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宣稱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告訴權,因而丙對於二人都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 *誰可提出通姦之告訴?
通姦罪法律上設有專屬告訴之限制,非另一半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二項),亦即,犯通姦罪之另一半,為獨一無二之專屬告訴權人.
*通姦罪之告訴期間有多長?該怎麼起算?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這裡的「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另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假如果僅係質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但沒有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至於連續性'不斷性的犯罪,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終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否則難免發生侵害行為尚沒有結束,但是告訴期間已過之窘境.
*通姦罪是否告訴乃論?
依《刑法》第245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須告訴乃論.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不只是發動偵查之原因,另為訴訟要件,如果有欠缺即沒有辦法追訴'處罰.至於該怎麼為告訴之意思宣稱?最高法院曾宣稱: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明希冀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在所不問(最高法院73年台上第5222號判例).是故實務上常見以和解之方式交換有告訴權之另一半不要提告或撤銷告訴,以避免通姦罪之刑事責任.
*通姦和強姦'和姦有有何不一樣?
通姦是指和另一半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況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也就是和姦.強姦在舊法時代指的是對婦女用強暴'脅迫等違反其意願之作法使其和本身發生性器官接合行為.惟修法後,強姦罪已改為強制性交罪,「性交」一詞已不限兩性間之性交行為,不管是男對女或女對男,全部常態'異態'變態的性關係皆符合性交概念(《刑法》第10條第五項參照).
*我國刑法對於通姦罪有何規定?
(一)《刑法》第239條規定:「有另一半而和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因此別於強姦.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另一半之人,二則須有和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另一半之人和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另一半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乃謂認識和本身通姦者為有另一半之人,而和之和姦之犯罪.本罪主體不以有另一半為必要,但沒有滿14歲之女子,因無責任能力,因此不得為本罪主體;《刑法》第227條第一項和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另14歲以上沒有滿16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227條第三項之被害人,亦不得為本罪之主體.因此行為人和幼童相姦者應成立和幼童性交罪,不成立通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