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是否侵犯到隱私權?
(發佈時間:2015-01-06 17:05:46)
徵信社業者為了要調查外遇,通常會採取「跟蹤」的行動,偷拍偷錄外遇者與第三者的親密行為,以便在法庭上成為佐證。不過別認為跟蹤並不會觸犯到法律,其實跟蹤的行為早已悄悄的游走在法律的邊緣。「跟蹤」的行為除了違反了《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外,若牽涉到拍照或者私密針孔攝影等偷拍偷錄的行為,還可能會有妨害秘密的罪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規定到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或者是跟蹤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如果有這些行為發生的話,將會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因此在外遇跟監上面,要格外注意隱藏好自己的行蹤,以免遭到被查人發現,將會有觸法的可能性,雖然罰的不重,但能免則免。
另外,《刑法》中的妨害秘密罪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而第315-1條也規定如果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或者是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都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在外遇蒐證上,如果利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將不會拿到法庭上做為通姦證據,而是只能夠用來給委託人做為參考,真正可以做為證據的,是那些在公開場合拍攝到的外遇者與第三者之間的親密舉動。
《刑法》中妨害秘密罪第315-2條還規定了:「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製造、散佈、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因此對於竊錄的資料,徵信社都不會提供給委託人,而是在案件完成後直接銷毀,保障雙方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