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仿冒品-公平交易法法條一覽
(發佈時間:2015-01-06 17:05:46)
隨著工商業社會的來臨,公司與公司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許多公司也會使用各種手段,來達到賺錢的目的,而仿冒行為,就是其中一種。發現自己公司的產品還在申請著作權,卻已經被其他公司仿冒了嗎?立達徵信社提供了仿冒蒐證的服務,幫助貴公司有效打擊仿冒商品,保障自己的權益。關於仿冒相關法律,以下提供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裡頭規範了仿冒行為所涵蓋之範圍,可以供各中小企業的老闆與職員們做一個參考,避免自己誤觸了法律而不自知,也可以當遇上了仿冒事件時,作為一個參考。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二) 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三) 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商標之商品者。
前項規定,於下列各款行為不適用之:
(一) 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商品本身習慣上所通用之名稱,或交易上同類商品慣用之表徵,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名稱或表徵之商品者。
(二) 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交易上同種營業或服務慣用名稱或其他表徵者。
(三) 善意使用自己姓名之行為,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姓名之商品者。
(四) 對於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之表徵,在未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前,善意為相同或類似使用,或其表徵之使用係自該善意使用人連同其營業一併繼受而使用,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表徵之商品者。
事業因他事業為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行為,致其營業、商品、設施或活動有受損害或混淆之虞者,得請求他事業附加適當表徵。但對僅為運送商品者,不適用之。」
除外國著名商標之仿冒行為之構成要件於該條第一項第三款另有規定外,其餘仿冒行為之構成要件,依同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須被仿冒商品或服務之表徵已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且因該仿冒行為之實施致與被仿冒者之商品、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產生混淆,才是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的仿冒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