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到底是不是一種罪?婚外戀與法律
(發佈時間:2015-01-06 17:05:46)
在婚姻法修改之初就有人提出,應該用警察的力量來對付外遇的行為,但這真的是可行的嗎?我對此持反對的態度,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如果要實施懲治婚外性關係的法律,在可能性上面可能會有問題。從統計上來看,外遇在已婚人群中佔有很大的比例,不論是國內亦或者是國外,外遇者在已婚人士中幾乎都佔了一半的比例。當然因為台灣道德價值觀的保守,比較少人會承認自己有外遇行為,但自古以來外遇的事件其實不斷在上演。而隨著時間的推移,時代觀念的變遷,將會有越來越多人勇於承認外遇的發生,而那些老一輩的人們,外遇在已婚人群中所佔的比例更會有大幅的提高。
中國有俗話說:法不責眾,既然外遇在人口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許多人都會有觸法的可能,因此一旦把它規定為非法行為,執行起來就會有極大的困難。困難點首先來自警力不足,其次,建立懲治婚外戀關係的法律是否應當,因為通姦法是中世紀的法律,為現代社會所擯棄,視之為過時的法律。如果要恢復專門針對婚外性行為的通姦法,未免過於倒退。
我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通姦罪屬於告訴乃論,一般來說警察是不會去主動偵辦的,因此就算一個警察目睹了婚外情的事件在眼前發生,但如果元配沒有想要告訴,這件事就誰也管不著。憲法保障了人有婚姻自主權、性行為自由權,從這方面來說,發生婚外情這件事本來就不該被法律所約束,只是為了保障元配婚姻上的權益,因此可以讓元配有權利提出告訴。把處置婚外情的權力交由警察,無疑是限縮了人們的自由生活空間,可以說政府會不會「管太多」了?通姦在台灣絕對是一種罪,但是如文章中所述,婚外情的比例在台灣並不高,而殺雞焉用牛刀?法律上注重的是「比例原則」,包含了法律的實施必須符合「適當性」,有助於目的的達成;還有「必要性」,也就是實施的輕重不可以逾越必要程度,必須以最輕微的處罰手段達成目標;而如果有多種處罰手段,國家也必須選擇傷害最小的那種,這樣才符合了比例原則的真義。因此,目前台灣對於警察主動偵查婚外情的想法,是不太可行的,甚至也有一部分的人提倡「通姦除罪化」,希望能保有自己性自主的權利,但目前中國儒家禮數仍深植民眾心中,大家對性仍是有所疑慮,況且讓通姦除罪化也會發生許多問題,有人說可以降低女性被物化的可能性,但也有人說反而會傷害女性捍衛婚姻的權利,因此想讓通姦除罪化看來不是這麼的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