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爭取問與答
(發佈時間:2015-01-06 17:05:46)
當您下定決心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卻很擔心法官究竟會如何裁判,患得患失的心理讓您孤枕難眠,這時候該如何是好呢?立達徵信社提供您以下這幾個法律常識,是您在爭取監護權過中必須要知道的。
Q:
夫妻離婚以後,監護權一定歸屬父親嗎?
A:
過去的法律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於父親所有,不過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也幾經修改,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一定歸給父親。法官在考量監護權的歸屬上面,會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考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Q:
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會獲得監護權嗎?
A: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適不適合得到監護權的唯一標準,法官還是會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有較大的機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獲得監護權的一方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教養責任。
Q:
監護權歸屬對方,以後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A:
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沒有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但請特別記住,如果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
Q:
如果我得到監護權,對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A:
一般人經常認為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自然不必負擔其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透過訴訟來請求,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的時候,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以當年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一個標準,然後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以比例來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一半為原則。
Q:
監護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麼辦?
A:
監護權歸屬於一方之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沒有善盡保護教養的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情況發生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因為維護子女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監護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