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小孩的監護權歸誰?

(發佈時間:2015-01-06 17:05:46)
Q: 履行夫妻義務有什麼規定?目前我是住娘家,我懷孕的時候八個月多的時候就住我娘家,因跟公婆不合又加上離職務地點又比較近,可是我先生假日放假大多數都來陪我,寶寶目前九個月大了,公婆要跟我搶我的寶寶了,寶寶四個月多都是我跟我娘家媽媽在照料,小孩的用費都是我支出,我先生跟我說,我婆婆也要顧寶寶(男生,四個月多),我們說好,婆家顧一個星期'我顧三個星期.顧沒多久,我婆婆又說她們要顧二個星期'我也二個星期,這樣比較公平,我也沒有話說,終究小孩是跟他們的姓.
母親節前,我跟我先生說,母親節我們買蛋糕歸去,同時帶寶寶歸去給公婆看.我歸去了,我公婆說要寶寶在婆家顧了都不給我顧了,說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再歸去顧,小孩是跟他們的姓沒有錯,可是是我懷胎十個月辛辛勞苦生下來的,我又不是他們(公婆)生小孩的工具呀!跟我也有感情了.
過了一個星期'星期六,我就歸去婆家看寶寶,星期日我約我先生說我們帶寶寶出去玩,我就找機會把寶寶抱回娘家了,到目前我很怕他們來搶我的寶寶,我跟我先生之前都很好,假日我先生幾近放假都來陪我跟寶寶,我先生很怕他親人,我先生是很很孝順的小孩.沒有自已的主見.
寶寶被我抱回我娘家,我先生怕他們親人就不敢歸去了,幾天而已,我先生打電話給我說,我沒有歸去'寶寶也沒有歸去,他要去備案說我沒有盡到夫妻義務,滿六個月內沒有歸去,他可以跟我離婚,他說小孩的監護權一定是他們的,是真的嗎? 我有辦法爭取監護權.我有穩定的職務(會計助理)三年多了,薪資穩定有16000~17000左右,時間很正常8:00~17:00下班,隔周休(星期日穩定休)沒有負債.再辛勞我也要爭取到.
我先生也有穩定職務(電子工程師)二年菥資30000~40000左右,要加班才會有.時間輪二班時間:早上08:00~晚上20:00'晚上20:00~早上08:00.假日不一定休,看訂單. 我先生目前都給親人家用15000左右,就學貸款(按月二仟元左右)要繳6年.車貸'銀行的信用又破產…….我先生近日來來找我,跟我說可不可以帶寶寶歸去給他媽媽爸爸看,我就拒絕說不要歸去,我先生說他會給我帶回來的,可是我已經不信任他們(公婆)已經不信任,他們是不會跟我講理的.PS.我這樣違法嗎?
A:
立達徵信社想請您衡量一下是夫妻感情重要還是小孩由誰帶重要,按法律而言,您和老公同時擁有監護權,您想讓娘家帶,您的先生也想讓原生家庭親人帶寶寶,法律不會偏袒母親,除非公婆帶寶寶有重大缺失,假如果不讓公婆帶,您可能得舉證公婆有不適任的地方,假如果確定夫妻感情不合要離婚,因為寶寶都是您在扶養和照料,法官在裁定時,您想擁有監護權的意願應當會有所考量,但是,我們仍建議您耐心的和老公溝通一起解決問題.
針對夫妻履行同居義務及小孩監護權的問題,法律規定如下:
《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有同居之義務,假如果一方不履行時,他方(另一半)可對之提起履行同居之訴,假如果不履行同居者沒有辦法提出正當理由時,法院就會判決其敗訴.而所謂的正當理由,實務上認定包含有:不堪同居之虐待'納妾等;而婆媳問題除非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情形外,一般來說,比較不會被認定為正當理由.而在敗訴後假如果另一半仍然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因為同居義務是不可找他人代替代行使之,而直接強制會影響及侵害他方人身自由權,因此也不宜對他方做任何為間接強制之行為,因而,夫妻同居之判決,就算法院判決一方一定要履行同居之義務,仍然不允許強制施行.在本案例不願歸去是不會有刑事責任,也不可以強制施行的.但是,此一判決,日後可能會成為夫妻離婚訴訟不履行同居義務之証據.(見下述(二))
(一)《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不斷狀態中,為裁判離婚之事由;通常想離婚的一方都會先提出履行同居之訴以獲得勝訴判決後,再以《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五款訴請判決離婚.或是,另一種方式,是用《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之有重大事由難以維繫婚姻為由,訴請判決離婚(但何謂重大事由認定困難,以此方式機會不大).依本案例所稱之情況,先生極有可能以第一種方式而達判決離婚.
(二)離婚後沒有成年子女監護權之行使,其判斷法官會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作為裁判要點,按照具體情況認定,不是一定會把監護權判給男方,除此之外有可能認知上覺得雙方都不宜行使時,法官認知上覺得應由其他人行使.而法官判斷時依《民法》第一0五五條之一規定,應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審酌全部情形,並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其中應留神之事項有:
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況.
子女的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況'經濟能力及生活情況.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 父母子女間或沒有成年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情況. 因而,本案例中所指的情況除薪資及經濟能力外,並無較充分的條件可供判斷,因此仍著重於法官心證,但需強調監護權並無一定判給男方的道理,而薪資和經濟情況雖屬考量的重點,法院仍會參考其他情事. 而即便監護權歸屬他方後,沒有享有監護權的一方,依《民法》第1055條第五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27條第一項,仍可能享有和沒有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至於面會交往之時間'方式及地點,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假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另外,當有監護權一方故意不予他方探視或阻擾探視時,他方可以依強制施行法第129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假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沒有為履行時,施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