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跟我這麼像?仿冒問答與案例
(發佈時間:2015-01-06 17:05:46)
Q:
仿冒與抄襲有什麼差別呢?哪一個罪名比較重?
A:
仿冒──為了取得經營上的優勢,將一種產品或是營業商標與他人作完全相同的仿製,以假亂真,用以牟取不正當的利益。
抄襲──同於剽竊,抄錄他人作品以為己作,對於他人的著作未經修改的抄錄型為,是一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比較不易察覺。
至於仿冒、抄襲哪一個罪名比較重?那要看事實情節的差異。一般來說,仿冒比較有法律可管,而抄襲則涉及法官及當事人的自由心證,還必須要拿得出具體證據,因此比較難以判定與起訴。
Q:
如果一件仿冒品非法印上標籤,那就一定是仿冒品,但如果一個皮包做的跟真的一樣,卻沒有印上任何的標籤,僅僅是一個類似真品的皮包而已,這樣能夠算仿冒嗎?又如果沒有標籤,而且樣式有一些不一樣,做了一點小修改,例如一個扣環變成兩個等等,這樣算仿冒嗎?
A:
商標法保護的範圍不限於那個「標籤」,請不要混淆了。如果該品牌的產品有一定的設計圖案、樣式,外觀上已足讓他人得知屬於該品牌的產品,比方說英國某品牌著名的格子條文,法國某品牌的英文字母花樣。即便你沒有仿冒「標籤」,只抄襲了這些設計圖案、樣式,同樣違反了商標法。千萬別以為沒有標籤就不算違反商標法。違反商標法,不但要負起民法、商標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還有商標法及刑法上的刑責問題。
另外,設計上小小的修改是否違反商標法的仿冒行為?這就要依據法官的「自由心證」認為是否構成「近似」而定。一般民眾的判斷與經濟部的判斷標準,只能作為法官裁判的參考。
A:
7-11 這種是屬於商標,所以適用商標法,明知道有 7-11 這個名稱而故意創造出一個 8-11,如果他的圖案又很像原先 7-11 的樣子,對於消費者而言會產生混淆,有時候原先會到 7-11 買東西的客人會跑到 8-11,這是由於 8-11 的圖案太相近致使旁人難以區分所導致,如此就會侵害 7-11 的商業利益,因此應構成仿冒,而仿冒的問題亦只存在於商標法。
我想這應該違反了商標法第62條之1: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明知為他人註明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都觸犯了商標法。另外,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也是觸犯了商標法,您可以參考看看。
Q:
販售仿冒品刑責或者易科罰金是多少?初犯與累犯有不同嗎?
A:
我國《刑法》第47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而《商標法》第63條則有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在同法第66條之3規定,商標專用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之計算:就查獲侵害商標專用權商品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因此販售仿冒品可以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而累犯則為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Q:
公司申請專利中的物品被仿冒了!智慧財產局的專利審核超慢,已經申請好久的執照都還有沒下文,同業見獵心喜,都已經開始進行仿冒了!該怎麼辦?多久專利才有結果?若專利下來該在什麼階段提出告訴?
A:
基本上台灣一件專利審核通過約11到16個月左右,如果同業已有人開始仿冒,能採取的行動是:先行委託專業人員(例如徵信社業者)蒐證,並「等待專利通過」,才能對對方提出侵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