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訪權與隱私權有爭議?徵信社跟拍合法嗎?
(發佈時間:2015-01-06 17:05:46)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689號解釋,對於採訪權和隱私權爭議,大法官認知上覺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又勸阻不聽的規定「合憲」。
全案係記者王煒博不滿跟拍名人孫正華及其夫婿苗華斌時,遭員警及台北地院以違反社維法而裁罰1500元,王煒博認知上覺得損害媒體自由而聲請釋憲;釋憲認定沒有違憲後,王煒博沒有辦法翻案聲請再審.
對此結果,內政部施行秘書劉文仕說,感謝大法官採納內政部的見解,現行法制內排除惡意跟追者,此條文是獨一無二即時有效的工具,是保障一般人民之行動自由及個人隱私,「絕無侵犯媒體採訪自由之意旨」,大法官解釋也認知上覺得該法條必需有「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及「經勸阻不聽」三要件才構成違法,內政部將責成警政署依此精神及規定嚴格施行,並強化教育訓練,希冀在不妨害正當採訪行為前提下,確保媒體自由和人民權益.
對於大法官解釋理由書認知上覺得「是否宜由法院直接作裁罰之決定,相關聯的機關應予檢討修法」,劉文仕說,社維法僅針對裁罰「拘留」的規定才移送法院,該法條規定罰鍰3000元以下,要違反此規定移送法院「還有些難題」,大法官解釋文並沒有要求修法,只在解釋理由書提到此事,內政部會列入檢討'謹慎研究.
媒體對「合憲」結果宣稱遺憾,認知上覺得如果媒體採訪須以具「公益性的事務」為限,則媒體豈不成為政治'經濟等議題附庸?徹底背離媒體學和憲法學理,因此呼籲立法院或主管機關應儘速修法;而釋憲案對於社維法第89條第2款內文,對「糾纏」現象該怎麼防制也沒有說明,這一方面也應該盡速提出法律規範,以免成為遏阻記者搜集'採訪媒體的利器.
當事人王煒博宣稱,媒體採訪自由和騷擾受訪者絕對不一樣,他無意去騷擾受訪者,1500元罰金他已繳納.孫正華以簡訊宣稱︰「在台灣還沒有因狗仔追車導致交通事故前,釐清法規很好.」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昨開記者會宣稱,解釋文認知上覺得社維法對媒體自由限制沒有過當'也符合「比例原則」,沒有違反人民職務權.至於法條規定警察機關為跟追行為的裁罰機關,大法官認知上覺得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因如果不服可向法院聲明異議.
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中,要求內政部須自行決定是否應修改社維法,將裁罰機關改由法院直接裁罰,而不須先由警察機關行使,或乾脆另定專法對跟追作出周全規定.林錦芳說,大法官對此持開放態度,沒有要求內政部非得檢討社維法不可.
針對跟追採訪媒體界限,大法官認知上覺得有兩大原則:採訪事務須「具一定公益性」,並有一定媒體價值;其次,跟追方式須是「社會通念能容忍」的「正當理由」. 全體大法官無人提不一樣見解書 什麼是「具一定公益性」?大法官列舉六大項:揭發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維護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政府施政妥當性'公職人員施行職務和適任性'政治人物可信任性'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的言行.
衡量跟追的標準有二,如已達緊迫程度,可能危及身心安全或行動自由,就不具正當性,此刻警察可介入'制止;如果沒有達緊迫程度,卻侵害公共場域的私密領域,干擾被跟追人自由或個人資料自主性,衡量公益性和社會通念容忍度,如果社維法予以限制,沒有牴觸媒體自由和記者職務權.
大法官認知上覺得,記者行動自由及媒體採訪自由的保障不是絕對,法律有權限制,媒體採訪自由不專屬於媒體機構的記者,諸如時下流行的「公民記者」,為提供媒體價值的資訊所作採訪,或為促進公益'監督政府的採訪也適用本釋憲案,但徵信社不包含在內.
全體大法官對本案合憲解釋內容具有高度共識,包含司法院正'副院長在內的15位大法官,無人提出「不一樣見解書」,唯有林子儀等5位大法官提出「部分不一樣見解書」,還提「部分協同見解書」,副院長蘇永欽等6位大法官提出「協同見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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