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姦傷人,獲判不起訴處分
(發佈時間:2015-01-06 17:05:46)
一名住在彰化的黃姓女子,跑到了苗栗一名董姓男子的住處與之偷情,被謝姓老公一路尾隨,會同了友人抓姦成功。謝男控告兩人妨害家庭,卻遭到黃、董兩人反告在抓姦過程中搶走了他的內褲,並被綑綁雙手,涉嫌了傷害與妨害自由。經檢調之後,認為謝男是為了防衛自己的的權利不受到不法傷害,再加上通姦行為視同現行犯,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去年某日凌晨,謝男接獲徵信社業者通知,老婆正在董男為於苗栗的住處房間內偷情,因此會同了友人入內抓姦、蒐證,目睹兩人赤裸躺在床上,因此喝令兩人不准穿上衣服。而後又強行控制兩人的行動,謝男已膠帶綑綁住黃女的雙手並且搶走小王的內褲,過程中還讓黃女的雙手挫傷、瘀血。後來謝男控告黃女與董男妨害家庭,兩人也坦承曾經多次幽會,並發生性關係。
地檢署偵辦後認為二人有通姦、相姦事實,而且屬於連續犯,聲請加重判決。但是黃女與董男不甘心,因此反控謝男與其友人造成傷害、妨害自由,並交由同一檢察官偵辦。
調查發現,謝男與友人前往抓姦時有先行報警,而且他們進入董男住屋處抓姦後約兩分鐘,警方就接手處理,可見兩人手段合法。另外檢察官也引用《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認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而施行的行為,不受到處罰。而如果即時發覺現行犯,也能夠不問任何人就逕行逮捕,如果遇到抗拒,可以用強制力逮捕。
檢官認定黃女以及董男的通姦行為已經不法侵害了謝男的權利,因此謝男與其友人所為皆是為了要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以現行犯逮捕黃女與董男,而警方到達現場後,則接手了逮捕的行動。
關於謝男及其友人喝令黃女、董男不准動,黃女與董男為了搶奪衣物而拒絕遭到逮捕,才發生的強制逮捕行為,造成黃女與董男的自由受到限制,並且受傷,儘管如此仍是難以認定謝男與其友人有妨害自由、傷害的故意,因此罪嫌不足,獲判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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