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該怎麼辦呢?
(發佈時間:2015-01-06 17:05:46)
「我一顆米都沒有吃到他的,我死都不要會面……是不是要我跳樓,您們才會堅信?」國小三年級的男童才不過10歲,是怎樣的人生坎坷,讓他義憤填膺,措辭強烈得要死要跳樓;這個社會倫理道德真的病了,讓一個小孩發出這種聲音,父母子女間的親情互動,不只到了冰點,還咄咄逼人到極端,每一個事件其原因牽扯到種種主觀和客觀因素,處理也就沒有一成不變的答案,孰是孰非更難評斷,也只能就其親子互動關係中,找到一個立足的平衡點,再慢慢向上提升.
我國《民法》第12條規定年滿20歲才是成年人,沒有滿20歲視為沒有成年人,對沒有成年人身心的照料是一種權利義務和負擔,如教育'撫養費用的負擔,還有銀行開戶'戶口遷徙……除此之外結婚都需要法定代理人行使,而父母是沒有成年子女的第一順位法定代理人,父母只要走上離婚,被傷害的子女是無辜的,沒有成年子女尤甚.想要不斷維繫共同監護,幾近是辦不到的,因父母離婚後,彼此聯繫互動甚微幾近歸零,欲行使子女的權利義務而沒有共識時,容易產生互相牽制的困擾,因此一方行使監護權,一方行使探視權是最權宜之策,讓處在父母離婚後的子女,其不安定感降至最低,俾使身心發展不受影響.
監護權和探視權,可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而獲得監護權的一方不是永久獲得,如該方沒有辦法行使監護權時,則理所當然回到另一方,或者該方有沒有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沒有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沒有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改定之.
沒有獲得監護權之一方可協議探視方式,如果沒有辦法探視,可請求法院強制施行探視,法院得依請求或職權為沒有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斟酌訂定其和沒有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綜合以上,我們可以看見法條應考量沒有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並參考可能的因素及相反情況都該有周全的配套措施,當然法條畢竟是紙上談兵,要身體力行才可享有法條的保護傘,難免有取巧者鑽研法條漏洞而逍遙法外,擾亂社會'家庭的安寧,但立達徵信社還是衷心希冀黃小弟能夠冷靜面對親子探視問題,找個平衡點,讓本身平順成長,不要導致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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