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離婚後共同扶養 香港立法

在父母離婚之後,通常會透過法律來爭奪子女的監護權,而會雙方造成對立,香港政府立法想要改善這一種做法,使雙父母離婚後都能共同承擔子女的養育的責任。

香港政府今天發表諮詢的文件,用了解民意和相關立法意見,作出立法之決定。勞工和福利局常任祕書長鄧國威在記者會上就說,改革委員會在最早兩千零五年報告裡就表示,建議更改現行的子女扶養權的法令,實施共同父母責任。

根據香港現行的法令,雙方父母離婚之時,需要由法院重新的編配父母之權利,子女往往會歸一方所撫養,另一方沒有權介入子女重大的事務。

但香港法改委建議裡所提出了,應該保有對子女父母責任及權利不同住父或著母一方應該保有對子女,雙方都有全參與子女的每項重大決定,譬如:更姓或者要移民等,都要獲得雙方父母的同意。

此外若是子女的結婚大事或者升學等等都要向另一柱方的父或母。法改委所認為,(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可以讓雙方父母離婚之後,還可以積極參與子女之教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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