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視同現實,別忘了自己的發言同樣在法律框架下
網路的方便,不管是男女老少都難以抵抗,君不見最近開放的台灣版「Pokemon GO」,可是讓大小朋友都為之沉迷。只是…這種沉迷或許只是一時的,但不少人在網路上的行徑卻是長年養成的習慣,而這些不良習慣只是一時之間沒人跟他(她)計較,等到傳票來了…到時候可後悔莫及呢!!
之前,立達徵信社的業務接到一位小朋友的委託(大概10~12歲),對方稚嫩的聲音問到「網友PO文詆毀可以告他嗎」?差點讓業務笑出來,畢竟這個年齡層竟然就開始在討論詆毀、法律,也實在太奇怪了。
不過業務還是盡量以對方能聽得懂的方式跟他解釋,也算是回答了這位小小諮詢者!!
但是,如果今天不是11~12歲,雙方都是成人,那講出的發言可都要負責任了!!常見的網路言論「超線」,包含傳遞不實訊息的「毀謗」,以及在公開場合使對方難堪的「公然汙辱」。以及雖然常常告不成,卻常常出現在網路言論事件中的「恐嚇罪」。常見的網路訟棍就是故意「釣魚」,自己走在言論尺度邊緣,之後激怒對方再伺機狀告對方。之前就有訟棍自稱靠這樣的方式賺進2~30萬元。不可不慎!!
不過,立達徵信社相信大部分的朋友都奉公守法,平常發言也相當謹慎,不會有過激的言論,可是有時候就會碰上無禮的人挑釁、甚至口出穢言。以及到處散佈不實謠言,這時候也不用跟他對罵降低自己水準,善用法律幫助自己討回公道吧!
那這時候怎麼做呢?當然是先蒐集手邊的資料,作為日後舉證的重點,最好的情況,跟對方理性溝通,誤會冰釋,對方也願意為自己的行為道歉,雙方化干戈為玉帛,少一個敵人、多一個朋友,這當然是最好的結果。可惜…世界上通常不會有那麼好的事。
很多人不但挑釁,還打蛇隨棍上,真以為自己在網路上呼風喚雨!!但根據經驗,這些人到了現實世界後一個個脆弱低調,被警察叫去問話後,不是「自己不是故意的」,就是「帳號被盜,不是自己的發言」。所以不要當個逢人就告的鬥雞訟棍,但也不要被網路上的網友欺凌。
蒐集證據跟對方溝通無果後,接著當然是報警或是直接去法院提告。有了相關證據,接著就是法官怎麼判定的問題。但是目前台灣最大的問題…還是心證的範圍廣泛,同一個髒話就有不同的法官各自解讀。
有法官認為「幹」是一句汙辱性的話語;也有法官認為「幹」是本土的一種發語詞,不算汙辱。也有法官認為網路身分是虛擬ID,大家不知道虛擬ID背後的玩家身分,自然也不知道玩家指涉的對象為誰。所以到底罵髒話算不算汙辱,或是虛擬身分發言到底算不算數,其實還是有不同的說法。但是可以確定一件事是…不要指名道姓、口出穢言,絕對是網路上保護自己的最好方式。要注意…….「凡發言必留下IP」。
網路言論不能無的放矢,關於網路言論的相關法律條文?立達徵信社為您分析
關於網路言論,台灣是否有專法做規範呢?目前並無一套法律是專門針對網路言論,而是散落於各法條當中。立達徵信社以下為大家介紹。
◎憲法-沒甚麼好說的,憲法12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不過喜歡大鳴大放者也不要見獵心喜,23條也禁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這些都可以用法律來限縮。所以要是像自稱「國寶級白目」-馮光遠,當場罵別人「放屁」,結果吳宗憲跟他同台上節目他又解釋不出所以然,還以「憲法12條」拿出來當理由,這種就算不講法律,一般民眾的觀感就很差了呢!!所以有理無理,其實憲法保障的..並非無的放矢的言論。
◎公然侮辱-公開場合(公然)的情況,給多數人、不特定人可見的情況,且當事人覺得受辱即成立。至於甚麼是公然呢?隨著科技發達,這個問題似乎也更耐人尋味,有法官覺得十人以上就是公然,所以要是LINE的群組才5個人,似乎就不符合公然汙辱,不過5個人面前汙辱對方…真的不算公然汙辱嗎?其他像是只有會員看得到、或是該場合有誰可以涉足,都常常造成「公然」定義之爭。而讓人覺得受辱的定義也不小,同一句話A聽了滿心歡喜,B聽了就覺得對方是在冷潮熱諷,這樣是否也算在汙辱範圍呢?這都成了這一類案件法官非常頭痛的部分。
◎毀謗-公開、私下(不見得要在公開場合),所以常見的私信謾罵當然也算一種,所以不要以為自己偷偷寄信去罵人就沒事了。有些人更是在信中透露威脅之語,像是要對其家人不利,這種甚至可能有觸犯「恐嚇罪」的問題。如果用公開強暴手段…..恭喜他觸犯了加重毀謗罪。刑度自然比毀謗還重。
◎民事賠償,被侵害名譽可不只是上述的刑事罪名,被害人同樣可以要求民事賠償,不管是民法18條的人格權、19條的姓名權、195條的不法侵害中的回復名譽。甚至是情節嚴重,侵害到當事人的親人、配偶時,同樣可以要求賠償。
有了上述的認識,相信大家可以清楚了解….網路上的發言絕對不是「說者無心、聽者有意」那麼簡單的事。刑事懲處、民事賠償,都不是一句「我不是針對他」或是「我的帳號被盜」可以一語帶過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