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美意不是拿來濫用,死不認錯的下場就是進去蹲

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其實就是一種短期的「自由刑」,讓罪刑沒有那麼重的受刑人,藉由罰金抵勞役,也避免到監獄去接受黑道補習班,染上種種惡習,反而對更生生活不好,加上坐牢會喪失工作,不利於跟社會接軌。上述的考慮就是近年來寬嚴並濟刑事政策。從現實面來講…現在台灣監獄人滿為患,要是小罪就動輒入監,恐怕也會增加司法機構的人力成本呢。
但是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的考量…遠比當事人所想還複雜,法官會想…這樣的判法適當嗎?除了入監會不會影響當事人生計,造成未來人生的挫頓。或是只用易科罰金讓當事人有種「花錢消災」的感覺,反而忽略了自身的改過向上?
事實上,法庭上也有那種死不肯認錯的被告,儘管證人指證歷歷卻依然反咬對方。不要說從法理的層面,光是單純的做人觀感上就不太好,這種被告就算罪刑不重,法官有時候也會依照法庭上的表現判斷。此外,就算過了法官那關,能不能易科罰金還是要看檢察官。如果檢察官認為儘管法官判易科罰金,但光是這樣沒辦法達到懲戒的效果,可是會列舉理由反對的!!
所以,立達徵信社還是建議各位訴訟中的朋友,如果認為自己無辜…就以證據說話吧!!氣勢凌人在法庭上可是沒甚麼效果的呢(還會遭來厭惡…)

有期徒刑易科罰金

符合條件?還得看法官、檢察官買不買帳

易科罰金也有但書,當「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時,檢察官還是會考慮這樣的作法好不好。
那在實務上有那些「不能易科罰金的例外」呢?主要有以下幾項:
1.詐欺犯,近年來台灣詐騙王國的名聲實在不好聽,連帶讓法官與檢察官都特別注意這類型案件。
2.5年內再犯,這時候法官通常不會輕輕放過
3.假釋中再犯,這也沒甚麼好說的
4.3犯以上,常見於毒品、酒駕、詐欺…等案件。畢竟第一次犯可能是不小心,但是3犯以上就能明顯看出不想悔改的態度。
5.態度不好,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者,簡單來說就是沒有悔改的樣子,連裝一下都不肯
所以,並不是符合情況就能易科罰金,最後決定權還是操之在法官還有檢察官手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