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世界的狡猾與詐欺,關於誘姦…
誘姦這個詞,在最近可說是相當具熱度跟爭議性的名詞,之所以會有這樣的情況,跟才女「林奕含」的自殺有相當大的關聯,究竟補習班老師陳星是用甚麼手段「誘姦」,而誘姦跟強姦又有甚麼不一樣呢?回到徵信社常面臨的「蒐證」,如果面臨誘姦又要怎麼蒐證呢?立達徵信社,以下跟大家討論相關問題。
首先,有法律概念的朋友大概都知道,刑法上並沒有任何一條叫做「誘姦」,口語的誘姦比較偏刑法228條的內容: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強姦、強暴,在不情願之下為之,就算是沒有法律概念的也知道,這是徹頭徹尾的「犯罪」。但是誘姦卻不是那麼簡單。就在於其中一方的手段頗為高明,或許是半推半就、或許是利用自己的職務跟身分,也可能是利用少女年輕不明世事,常見的情況就是「師生戀」,少女社會歷練尚淺,有時候會把「對師長的孺慕之情」、「對父親的依戀感」,以及「對異性的好奇」混在一起,如果師長(或是狼師)瞄準這點下手,常常能對女學生予取予求。在蒐證上也不容易採集有用的證據,因為很容易朝「師生戀」的方向前進,也造成檢調等單位就算實際調查,也很難找到確實證據。
以林奕含事件而言,老實說立達徵信社不是那麼樂觀,先不論補習班老師神通廣大,當事人已過世的情況,是否有確鑿的證據…也是一大問題,大家都希望檢警能找到關鍵證據,既然如此…「小說辦案」當然不是太好的情況。這也是「誘姦」最難以克服之處呢。
不同的突破口,常見的反誘姦手法
「誘姦」不同於「強姦」,所以如果真的要利用法律討回公道,恐怕就得「轉一個彎」,從別的地方著手,對方都是社會歷練充足的老江湖,胡亂出招,恐怕只會落得無功而返!!
◎從年齡這塊著手-合意性交的法定年齡是16歲,若是14~16歲,要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未滿14歲,要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也是陳星的聲明書說中特別表明年紀的緣故,如果未滿16歲他就慘了呢…
◎第二就是利用上述的刑法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然,台灣是法治國家,一切都要講證據,雙方究竟有沒有性交,是脅迫還是合意,都需要證據的支持,如果當下還可以採集DNA、唾液、指紋,但事情經過數年,蒐證的難度大幅提高,相信目前承辦的檢警也在找突破口,立達徵信社誠心的希望他們能夠順利找出證據,告慰林奕含在天之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