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最接近誘姦的定義,權勢性交

如果跑去翻閱《刑法》,恐怕會來來回回翻了三遍還找不到「誘姦」這個名詞,是的,因為真的沒有所謂的「誘姦」,法律上就是就事論事,一切都要從法理中找出合理的解釋,所以找不到誘姦這個名詞,自然要從法律定義去推敲,究竟誘姦法律定義為何呢?讓立達徵信社為大家介紹。
有人是這樣評論的….「誘姦」不是一個法律名詞,而是一個「道德名詞」,硬要找法條的話,可能刑法第228條能拿來運用: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所謂的權勢性交。但是如果細看其他法條,會覺得「脅迫性交」似乎也蠻像的,如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換言之,利用權勢的過程,是兩情相悅、還是半推半就,或是根本就違反意願呢?是否能找到足以證實的證據,也成為相關單位處理誘姦事情時的最大困難。

誘姦法律定義

處裡誘姦最困難的要素-受害人出面舉發

除了法律上的爭議外,其實實際情況的困難,才是不少第一線工作人員碰到的大哉問。以日本之前的金山昇一事務所為例,金山昇一利用歌迷跟粉絲「想跟偶像要簽名、合照、對話」的心態,逼迫對方性交、拍攝色情影片,這樣的情況毫無疑問是犯法的,但是調查人員(包含私家偵探)深入蒐證後發現,最困難的點反而是說服受害者出面提供證據,性侵害畢竟是一種私密性的事情,不斷的舉證、甚至法庭上的爭執,常常讓受害人承受二度傷害。如何讓這些可惡的犯罪者接受懲罰,但又讓受害人的痛苦降到最低,成為誘姦事件的最大難關。絕非單純討論「誘姦法律定義」就能輕鬆解決的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