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急莫慌莫害怕,被抓姦您可以用別的方式應對
大部分徵信社的業務不外乎是「抓姦」,所以他們關注的…「是怎麼抓姦才漂亮」、「抓姦順不順利」、「抓姦後續怎麼談」。但鮮少有徵信社討論「被抓姦怎麼辦」,就算有…內容也不外乎是「斷爛朝報」,老調重彈,反正就是要找徵信社的合作律師就對了,如果是這樣的內容…其實是沒甚麼參考價值的,畢竟大家都知道的事,又何必一再呼籲呢? 立達徵信社以下就「被抓姦怎麼辦」,給大家第一手的詳細資料。
首先,任何人被抓姦的當下一定是促不及防,甚至衣服都沒穿的狀況。對方有備而來,通常又有數量上的優勢,我們這時候是身心都無防備的情況…怎麼辦呢?別擔心,立達徵信社提醒大家:
一、不要硬碰硬,不要挑釁動手打人
對方可能會有一些逾越蒐證尺度的舉止,像是「不準你穿衣服」,甚至「動手打人」的情況,大家可能會好奇「這樣不是違法嗎?」是的,這毫無疑問是違法的,但除非警察就在旁邊,不然誰有辦法保護您呢?專業的徵信社不會刻意動手讓錢財飛走,但如果今天抓姦的人不是徵信社、或該徵信社根本就是黑道呢?對方請來的小弟搞不清楚狀況,以為真的要往死裡打呢?不管誰對誰錯,或是你真的不清楚對方是有婚之身,只要對方不動手,你就不要主動挑釁…因為動手之後你會更不利;如果對方動手,請記得保護自己,如果對方拿武器,為了自己寶貴性命…奮力一搏吧,大聲呼救,摩鐵旁至少都有保全,先求安全、再討論後續。如果對方帶警察來,通常不會有這麼過激的場面,就可以開始考慮後續該怎麼辦呢。
二、別急著簽約,特別是本票
現場一片混亂,然後有些比較想撈錢的徵信社業務會沉穩的跟你說「因為怎樣怎樣,所以會怎樣怎樣」。說穿了就是想要你私下和解。以立達徵信社的角度而言,私下和解…確實「對雙方都有利」,特別是如果旁邊有律師、警察,過程溝通尚算平和的情況…那和解確實可以省去後續的法庭爭議,常常出現問題的地方反而是在「協議內容」。
今天要是一個雙薪家庭,丈夫每個月賺6萬、太太賺8萬,丈夫今天出軌被當場抓到。太太不想離婚於是當場私下協議…問題來了,太太要是獅子大開口,一次要個500萬…那就不太合理了。但要是雙方協議男方接下來回歸家庭,並跟小三一起付遮羞費40萬,一人20萬,那或許還在允許的範圍內。
有人會問…這種事情(被抓姦)有沒有一個公定遮羞費可以衡量,答案是…「沒有」,依照民事賠償(侵害配偶權)
的普遍金額來看,一般個人約落在10萬至50萬間,但被告要是資金雄厚、身分顯赫(富商、醫生、藝人、明星),通常配偶要求的金額還可以再往上加,以往名歌手「潘越雲」被丈夫抓姦為例,對方獅子大開口700萬,著實嚇人但非常態。雖然法院並沒有標準價錢給民眾參考。但一般民眾如果被要求賠償20萬上下皆屬正常,反之,如果是幾百萬本票,或許被抓姦者就需要仔細考慮一下了。
三、需不需要請律師?
立達徵信社要給大家一個觀念-如果哪一天真的倒楣被人抓姦,「律師」的功能是能夠立即性的判斷「哪些罪名有可能告得成」,或是衡量協議內容(如要求事項、金額)是否過於苛刻,以及避免對方現場攻擊。但不是有律師出手就甚麼問題都消彌於無形,律師沒有那麼神,而且就算律師真的那麼神,請神容易送神難…律師計費是以小時來算,抓姦通常是半夜,那金額勢必是三級跳,而願意處理這種案件,且隨傳隨到的律師並沒有想像中多,也就是說…請律師到場,他甚至不講話站在那邊…就必須付費用。
除非運氣好…對方真的是完全不懂的門外漢,不然徵信社對於外遇金額通常都相當敏感,本身對於這一類法條也有一定的認識。不可能讓律師虛晃一招就打發。
所以被抓姦就要有「破財」的覺悟,畢竟理虧在先,沒有「律師到場」、「誰誰誰調停」就一定沒事的道理。只要金額在合理範圍內,接受也不失為解決問題的好方法,至於要不要請律師…我們的建議是:
「如果您本身有觀念,那請不請都無妨;如果您完全不懂這塊,當然是有請有保庇。」
常見的3種抓姦情境,您都知道嗎?
上述是「抓姦當下」的3種自救概念,還有其他情境或情況嗎?答案是有的!!請參考下列狀況:
1.不清楚對方是有婦之夫、有夫之婦-
乍聽之下有點瞎,但確實有類似案例,有些人只談性、不講愛,自然也不跟對方做深入的交流。曾有法院判例…男方不知道女方結婚,法院審理後發現男方確實不知情,最後男方得以全身而返。
不過,不是每一個人都適用這招,LINE對話、簡訊、現場抓姦表情,這些證據都可能列入法官考量,絕對不是一句「我不知道對方結婚」就能輕易逃避責任。
2.仙人跳-
有些詐騙集團會故意設局,招募未成年少女打扮成超齡的OL,再藉故接近傻呼呼的肥羊,接著…生米熟飯,突然從門外走進來幾位看起來絕非善類的大漢,恫嚇要是不配合,就準備把你抓去灌水泥,當事人通常會因情境的關係乖乖就範,但對方根本就不是有夫之婦,而是詐騙集團下的一份子呢!這種抓姦情境就是「設計」過的,請務必要小心。
3.以為對方非法取證但還是被判刑-
徵信社文案抄來抄去,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所以滿口「毒樹果理論」、「非法取證不採用」,但說穿了就是搞不清楚台灣司法界實務的處理方式。
依照刑事訴訟法158-4: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
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換言之,到底非法取證能不能採用,還是得「權衡權衡」,況且,158-4規定的是「公務員」,民間徵信社根本不屬此類。所以徵信社蒐證(特別是抓姦)還是處在一種曖昧的狀態,司法機關自己觀念都不同調了,有人認為抓姦本屬隱私,如為蒐證…有些微的侵害對方隱私是可以接受的;但也有人認為法律就如皇后的貞操…不榮質疑與牴觸,抓姦就是侵害目標的權益。運氣好,前者的案件告得成;運氣不好,法官認為抓姦破門而入是侵害對方法益。也有人網路上資料翻了一下就信心滿滿…殊不知碰上傾向通姦蒐證的法官,上了法院一樣被判刑….
對於徵信社來說,「抓姦」就是一件充滿技巧與風險的攻防戰,如果是「攻方」,當然是盡可能地達成委託人的需求。那如果是「守方」(這種情況比較少見)當然是希望委託人能夠全身而退。要考慮的面向非常多,而現場劍拔弩張的情況也不容許當事人慢慢思考。如果您真的覺得「風向太亂」、「不知道該怎麼辦」、「情況超出預期」,那或許您可以撥打我們的服務專線:0800-250-555,讓我們的專業經理為您排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