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樣的詐欺罪,不一樣的追訴期
民眾提到的詐欺罪,以及刑法上列舉的詐欺罪名其實是不太一樣的概念,一般民眾想到的詐欺罪,是指刑法339的《普通詐欺罪》,不過仔細看看法條列舉,可以知道刑法第三十二章都是在講詐欺背信與重利,所以嚴格來說339~345都是詐欺罪相關的法條。
三十二章的各詐欺罪名刑期各有不同,所以追訴期也有所不同。
依照刑法80條規定: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所以「普通詐欺罪」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再依照80條的規定,本刑三年以上的追訴期為20年,所以一般詐欺罪的追訴期可是長得好,逃得了一時,逃不了一世!!
此外,立達徵信社也要提醒大家「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所以如果是連續犯,可不是從第一次犯罪就開始算,如果該詐騙者一騙騙三年,要從最後一票開始算20年,沒有那麼輕鬆讓他們脫罪的可能!!
現實中的詐欺通緝犯,一躲躲了18年多
現實中詐欺犯真的會一躲躲個十幾年嗎?答案是…真的有,某名李姓男子在18年前因詐欺案被判刑,不過他並未入監服刑,就這樣躲了18年多,到2017年的9月追訴期滿,本來以為就這樣能逍遙法外,沒想到跟太太出團出去玩時,因為要驗證身分而露餡,被逮捕時還非常不敢置信…18多年的案子警方竟然還記得?
所以詐欺罪追訴期不是放著好看,隔了幾年警方就淡忘。現實中的詐欺犯警方真的會建檔找人。
況且,該名詐欺犯入監搞不好關不到一年,出來好好做人,也勝過這18年以來提心吊膽的生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