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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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徵信保障婚約的權益
婚約解除有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兩種。前者和一般契約之解除方式相同,應該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做為之﹝第258條﹞;後者則是若婚約當事人一方有第976條規定的情形者則是他方可解除婚約。第976條規定內容如下:

婚約當事人的一方,有下列情形的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婚約訂定之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者結婚者。
故違結婚期之約者。
生死不明已經滿一年者。
有重大不治的病者。
有花柳病或者其他惡疾者。
婚約訂定之後成為殘廢者。
婚約訂定之後與人通姦者。
婚約訂定之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果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之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之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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