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無效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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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徵信會幫你查明未來和另一半是否重婚的事實。重婚是否無效之行為,只有一種為例外
案例:
老王是一個榮民,三十年之間在大陸和小玉結婚,婚後也育有一子一女。三十八年間老王隻身隨著國軍來台,並且在四十九年間在台灣與小慧結婚,婚後也育有子女三人,但是小玉一直留在大陸並未再婚。

七十六年十一月依日兩岸開放探親之後,小玉從友人處得知老王早已經再婚,非常不諒解老王再婚行為,一怒之下到法院具狀控告老王又再婚,請求法院認定老王再婚行為之無效,小玉有這權利嗎?

解析:
我國民法維持「一夫一妻制」所以有配偶的人不得再予人結婚,否則構成了重婚。重婚之行為在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民法親編修法前,是屬於得撤銷之行為。
所謂「得撤銷」是指重婚行為還是有效的,只是未再婚配偶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重婚行為之而已,在重婚行為還沒有被撤銷前,重婚行為是有效,所生之子女仍然屬於婚生子女,但是被撤銷後,重婚行為溯以及無效。

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民法親屬編修法之後,就將重婚行為改成了屬於無效的行為。所謂「無效」是指自有重婚行為起,這個行為是無效,重婚之人和其配偶不會取得夫妻之資格,所生子女是屬於非婚生子女。

因此,老王既然是在大陸與小玉已經結婚,而且這個婚姻關係還沒有消滅〈例如:離婚或者配偶一方死亡〉竟然是在台灣和小慧另行結婚,當然構成重婚。而且因為老王之重婚行為是在四十九年期間,所以老王重婚行為屬於小玉得撤銷的行為,小玉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老王與小慧的重婚行為。

但是,老王這個重婚行為,實在是個歷史之悲劇,因位四十年來國家遭逢了重大變故,夫妻相隔兩地相距無期,跟一般有配偶而之後故意棄置配偶而再婚行為並不相同,如果是任由小玉撤銷老王和小慧的婚姻對老王和小慧都是不公平,所以大法官會議解釋為的這種情形,小玉不得聲請法院撤銷老王翰小慧之重婚行為,後來制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也規定「夫妻因一方在台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不能作為同居,而一方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 以前重婚者列害關係人不得聲請撤銷;其餘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之後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婚者,該後婚事為有效。

前項情形,如夫妻雙方均重婚者,於後婚者重婚之日起,原婚姻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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