慘遭家暴、性侵 可得免扶養父母

慘遭家暴、性侵 可得免扶養父母

〔記者黃維助、湯佳玲/綜合報導〕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了民法修正草案,對於曾經遭受到家暴、性侵或者遺棄的子女,成年之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於父母親的扶養義務;法院會並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增列遺棄罪之排除條款。這次的修法,可讓社會大眾重新定位父母和子女間的扶養行為是「相對義務」。

政院通過了民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吳敦義所指出,現行民、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之責任,且定有遺棄罪的規定,但是對於曾遭家暴、性侵或者遺棄的子女來說,成年後卻可能會面對當年的加害人訴諸法律所要求扶養,形同在於傷口上灑鹽。

遺棄罪將增列排除條款-行政院會通過「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對於曾經遭受過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對父母親扶養義務;賦予法院可斟酌扶養的本質,依個案彈性調整而減輕或者免除扶養義務。

至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及第二百九十五條修正草案」,則就是就現行的遺棄罪增訂免責的例外得規定,父母若是曾對子女有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犯罪等行為,或者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等情形,子女成年之後,即使未盡扶養的責任,仍是可免除遺棄罪責。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所表示,親子之間扶養關係應該是「相對責任」而並非「絕對責任」,遺棄罪修法是「因應世界潮流」,先進的國家都是如此。

兒福團體肯定會修法-勵馨基金會一年通報的兒虐及即性侵案件有四千多件,紀惠容也認為,「目睹受虐」的兒童、長期生長在家暴家庭,或者是父母任一方長期不聞不問,也應該獲得扶養責任之減免,至於「家內性侵」只要經過了證明,建議「直接減免」,不必酌予而裁定。

兒福聯盟基金會執行長王育敏說,官方統計一年有一萬三千多例的兒童受虐待或者傷害,如果在小時候就被暴力相對或者是性侵,要孩子長大後必須照顧曾經傷害他的父母,「情理上就較苛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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