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冒夫名做貸款 丈夫可不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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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名的讀者問:我房屋權狀以及地契都是自己保管,不知道為什麼我太太可以用房子去做抵押借款。
我想要請問的是,若太太並未持有先生名下房屋所有權狀以及地契等文件正本,她能否持影本向銀行貸款或者申請補發?

如果太太自己不能夠清償債務,那請問是誰要負擔債務?這又觸犯哪一種刑責?先生又該如何自保?
鄭瑞崙律師答:
基本上在婚姻關係中存續中,夫妻一方將和另一方所有的房屋以及土地,向銀行申請貸款,依據銀行的慣例,夫妻須為共同借款人甚至為本票之共同發票人,呆帳催收銀行才會被核貸。

再者,向銀行申請貸款需使用不動產所有權狀的正本,並由真正所有權人親自來完成對保程序,因此妻子只以丈夫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向銀行申請了貸款,基本上銀行是不會受理,除非妻子以丈夫的名義申請補發不動產所有權狀之正本,但是妻子須出具丈夫印鑑證明以及由夫妻共同按捺指印的切結書。

出具正本才可以抵押
因此,若銀行的人員沒有問題,妻子要用不動產的所有權狀影本,以丈夫之名義向銀行貸款而丈夫完全不知情,基本上是不可能,即便妻子偽造了丈夫的簽名通過銀行內部審核,但是妻子要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之時,依地政機關規定,當銀行為抵押權人之時,仍須提出所有權狀的正本,才可以辦理抵押權登記。

若是妻子偽造丈夫的簽名及盜用丈夫的印鑑證明,則妻子會觸犯《刑法》偽造文書以及盜用印章印文罪,對於丈夫來說而言,因妻子犯罪行為所帶來的債務,可主張《民法》上的無權代理不予同意而不須負擔該筆債務。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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