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姦拍照 法官判具證據能力

抓姦拍照 法官判具證據能力

中縣民的鄭姓男子與白姓女子發生了婚外情,鄭妻張婦在去年與徵信社人員闖入白女的住處抓姦,女方主張未經獲同意而無故闖入拍攝,不具證據的能力,但是法官認為婚姻是純潔無瑕的,拍攝被告同床照片,非屬無故妨害他人的\秘密行為,具最有證據能力,昨也依妨害家庭罪判鄭以及白女各4月,得易科罰金。

有夫之婦鄭姓男子,自93年間起就與白女在潭子鄉的白女住處以及台中市汽車旅館發生過多次性行為,至去年的4月29日凌晨,被張婦伙同徵信社人員闖入了白女住處抓姦在床,立刻拍攝照片,打電話報警。

鄭和白女強調對方違反了刑法妨害秘密罪「無故以照相或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所拍攝之照片不具有證據的能力。

不過,法官認為夫妻只要任何一方,負應有應盡純潔保持的義務,不僅是出自於道德上期許,婚外性行為更是受到刑事法律明文禁止,為證實他方違反了婚姻純潔的事實,而對對方私人領域有所侵犯之時,應該認為是為維護婚姻所作出必要努力,非屬「無故」妨害他人的秘密行為。本案有7張照片應有證據力。

法官審理之時,鄭辯稱當晚和朋友在白女家中飲酒,酒醉之後不省人事,不記得為何會睡在白女的床上;白女辯稱當晚自邀友人到家中吃飯,酒醉就先回房睡覺,不知為何會跟鄭睡在一起以為遭到了「仙人跳」。

法官查出,若白女遭到「仙人跳」,當會對鄭及張婦同感到憤怒、驚訝,豈在被抓姦之時,躲在鄭的身後,與鄭採取同一陣線的道理?同時鄭多份保險,住所均記載道白女的住處,顯示兩人關係很密切。認定兩人有通姦之行為。

評論:

其實這也未必能當成判例,這若上訴,到二審說不定就會逆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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