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罪,境外詐騙將受到更大的制衡

台灣民眾一向詬病「怎麼詐騙集團都輕放?」事實上…根據統計,九成左右的詐欺犯都是一年以下。所以也不能怪民眾對司法的觀感不佳。司改當然也了解民眾的心聲…祭出了「詐欺罪新規定」。
詐欺罪的新規定是甚麼呢?首先是《刑法》339之4的「加重詐欺罪」: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換言之,這強調的部分都常常是境外詐騙常用的手段。加上「三人以上」,擺明就是針對組織型的詐騙集團。
而之所以有這樣的改法,主要是針對詐騙集團躲在國外,利用本刑三年以下的漏洞逃避責罰。現在這樣的修法能不能達到遏止的效果呢?就讓立達徵信社與大家拭目以待了!!

詐欺罪新規定

別忘了它!組織犯罪條例修法

除了刑法之外,別忘了還有《組織犯罪條例》的修法,也在2017年的4月21日生效,分別有五大重點:
 「三人以上」(包括未成年人)、
 「特定犯罪除傳統脅迫暴力外,也適用詐術」、
 「持續性」、
 「牟利性」、
 「結構性」
刑期也相當高,主嫌最高可處10年以下,而且同夥只要有牟利性就會被算入,所以就算車手在那邊討饒「自己只抽一點」,一樣入罪。
台中警方之前也順利逮捕詐騙集團,並用組織犯罪條例移送,讓詐騙集團大呼「怎麼不是詐欺?」
多行不義,連天也會收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