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吃人妻三十次只判7次!
(自由時報記者傅潮標)
苗栗縣一名羅姓男子與詹姓牌友的妻子因被抓姦在床,而吃上官司。詹妻坦承與羅男發生性關係三十次,但法官認定只有其中七次有明確的時間、地點才算數,各判刑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使羅男僥倖逃過剩餘二十三次的刑罰。
法官調查,羅男於去年二月透過微信(WeChat),結識詹妻,並於兩個月後先後相約在台中豐原的汽車旅館與新竹市的飯店、賓館發生性行為。 詹男於去年七月二十三日,透過徵信社在新竹一家賓館發現羅男與自己妻子在同一房間,抓姦在床,而報警控告詹妻通姦罪,羅男相姦罪,由於詹女坦承與羅男發生性行為過三十次,詹男坦白從寬撤銷對詹妻的告訴,檢方不起訴,而羅男則依相姦罪刑被起訴。
法官調查發現,去年四月十日下午,詹男發現妻子與牌友羅男使用微信連絡後,羅男打電話向詹男保證絕不會與詹妻發生婚外情,與羅男辯稱不知詹妻是有夫之婦不符合!羅男明知詹妻是別人的妻子卻依然犯下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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