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懷疑妻子搞外遇 抓姦卻DNA不符

警懷疑妻子搞外遇 抓姦卻DNA不符

在通姦罪尚未除罪化之前,有相當多的人因此牽涉到刑法案件而吃上官司,也造成許多人在面對通姦罪時,蒙受許多不必要的不白之冤。
而終於在2020年的5月底,因通姦罪中的「可以單獨對配偶撤銷告訴」與「撤銷告訴的效力不涉及通姦另一人」等條例有違憲疑慮,違反了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正式宣告違憲。

洪姓警員在家中發現了一個使用過保險套,因此懷疑妻子紅杏出牆,去年11月帶著同事去妻子與王姓男子的旅館房間抓姦,還逼迫老婆簽下了願意賠償200萬元的和解契約書,並對2 人提出告訴;但事後因DNA比對結果與王姓男子不符,2人獲不起訴處分;這對夫妻目前已經離婚,洪姓警員也因此事件調離了原先的工作單位。

檢察官表示,洪妻有可能是因為在派出所遭到洪警以及同事壓力,無奈之下才簽了和解書,但當時並沒有承認與王姓友人有越軌行為,雖然深夜和王姓男子在旅社房間裡共處,但因為沒有實質證據可以認定2人之間有姦情,法院判決以不起訴處分。
徵信社阿宅認為,如果要抓姦一定要抓的漂亮,否則失敗了還有可能被對方反控告侵害隱私、入侵民宅等各種罪名。況且對於上述這樣的例子,其中有許多不恰當甚至是觸法的行為;首先,不管是何種程度、何種類型的罪責,在確定對方確實犯案之前都不能以任何手段方式威脅、逼迫對方簽訂任何的契約書、賠償費、本票等,如此一來不但當事人觸法,當初受脅迫而簽訂的本票與契約也可以被撤銷,成為無效的契約/本票。

再者,若是確定要進行抓姦,則一定要做好所有的事前準備-包含確定兩人的行蹤會合地點、時間準確性、以及是否能順利進入對方家中或旅館等等,所有的要件都確定了之後才可能抓姦成功,否則很可能白忙一場還反遭對方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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