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與否應看房東以何種理由要求
立達徵信社員工的朋友遇到的租屋問題,房東叫我下個月搬走合理嗎?理由是房東要把房子賣了,不會再租給他們,便要求那位朋友搬出去,這樣到底合不合理,有損害到房客的權益嗎?而且現在租賃契約還沒有到期,房東真的要把房子賣掉嗎?
關於這個問題,房東若是想要將房屋脫手,通常會要求承租的房客搬離房子,這樣要賣屋也比較容易些,但是特別注意一點,對於比較弱勢的房客,民法四百二十五條有規定,房東不得因為所有權移轉,而要求房客搬離。
但是這一條法律不試用在未定期限的租約,以及超過五年且未經公證過的契約,房客可以檢視看看自己租約的狀況,是否超過五年,是否為不定期租約。再者,既然能夠繼續居住,那當房屋移轉到新屋主,契約是否有效?是否要再另訂新租約?
立達徵信社針對這連帶性問題,提出法律解釋,根據上述,新屋主當然必須承擔原契約,對房客的權利義務來說是沒有改變的,改變的是出租人換成新屋主。
當然新屋主不能擅自變更原契約內容,除非是經過雙方協商且房客是同意的。如此一來,契約不受到房屋權利移轉影響,也沒有必要變更契約內容。說到這裡,大家可能以為問題都解決了,還有一個問題是在約滿之後,新房東說自己未拿到押金,所以無法將押金返還給房客,這也就代表舊屋主再轉手房屋時,並未將押金轉手給新屋主,所以是不能向新屋主要押金的。
怎麼樣可避免遇上惡房東
除此之外,有不少房客是一次付清房租或是支付半年的租金,當房屋要售出給新房東,當真正了解到不會因為房屋權利移轉而影響到契約內容,要注意的是確定舊屋主是否有將預收的租金轉給新屋主,以免到時候新屋主未收到租金,是會要求房客支付,這時候不能夠以已支付給就房東作為說法,而不付租金,這是無效的。
如果租約尚未到期,房東執意要求房客搬走,違約者為房東,如有合理的補償條件,並能取回押金,如果可以也可以和房東商量,留一、兩個月的時間,讓房客另尋房屋搬遷,這也是一個減少房屋糾紛的方法。法律雖然有保障房客租屋的權利,但是房客還是得依照租屋契約內容,妥善保管、使用房屋,以免房東以此理由要求房客搬遷,這樣就更沒有理由說房東以不合理的理由要求搬走。
現在很多學生會遇到房屋糾紛狀況,除了在尋找房屋之際,可以找租屋網上的房屋,都會有一些租屋的評價,房東是否為惡房東,這也是很重要的一點,最近在臉書上看到有靠北惡房東的臉書,有些朋友都會將遇到的狀況貼在那個版面,也有人提供不少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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