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失蹤後多久才可以去報失蹤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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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滿二十四小時以上,方可報失蹤人口
受理失蹤、行蹤不明人口報案與撤銷查尋流程
步驟一:(一)、繳交最近相片二張。(二)、戶口名簿。
步驟二:(一)、轄區派出所受理。(二)、填具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
步驟三:將受理表傳真至總局勤務中心輸入電腦。
步驟四: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乙件送分局四組。
步驟五:轉轄區分局及戶政事務所。
警察網路
當家人走失時,儘速向當地警察局報案。務必牢記:『一旦家人走失、立即報警』。
向警察局或各單位尋求協尋時,盡可能提供詳細完整的資料。例如走失前的穿著、 髮型、血型、年齡、性別、身高、明顯特徵等。以及附上清晰可辨之照片,以利協尋工作失蹤協尋方法警政署失蹤協尋中心協尋系統 http://www.npa.gov.tw/nk/index.htm1 家人走失時,儘速與報案中心聯絡。
家人走失的黃金24小時內,因走失者尚未走遠,衣著及身上所攜帶物 件、特徵、髮型 尚未改變較易辨識, 是尋獲的最佳時機。
此時您可透過:
1.廣播媒體:警察廣播電台(02)2388-0066。
2.有線電視台:透過當地區域性的有線電視台,請求協助。
3.警察局、醫院:當地各醫院急診、警察局、分駐派出所詢問,或提供照片以供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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