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5-05-06 17: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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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名潛性男子在七年前與一名蘇姓女子未婚生子,兩人為了孩子報戶口進行結婚登記,後來蘇女發現潛男早在十四年前就已娶妻,怒告潛男重婚,並且自首偽造文書。高等法院指稱兩人結婚日期仍受到舊婚姻制規範,因當年兩人並無舉辦公開儀式,因此判婚姻無效,潛男因偽造文書判三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九萬元。
據了解,潛男於民國九十年時在服役期間娶妻宴客,不料退伍後,妻子逃家至今仍失聯。後來潛男和蘇女認識交往,蘇女於民國九十七年產下一子,潛男不想讓孩子沒有父母,因此拿證件給蘇女到戶政事務所進行結婚登記,蘇女購買制式結婚證書,自行填寫公開宴客日期,自行在主婚人、證人等欄位上蓋上父母和好友印章,順利完成結婚登記,並且取得孩子出生證明。
不料蘇女在民國一百年發現潛男早已在十四年前娶妻,憤而到警局自行自首偽造結婚證書,並且控告潛男重婚。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潛男偽造文書、重婚,合併判刑四個月,緩刑三年,並且必須賠償蘇女二十六萬元。潛男上訴承認重婚,但否認指使蘇女偽造結婚證書,二審改判重婚三個月有期徒刑,蘇女一審判三個月,得易科罰金九萬,兩人婚姻無效訴請仍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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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自從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以後施行結婚登記制度,不再和過去婚姻必須要有公開宴客婚姻才合法,只要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提交結婚證書,即具有合法婚姻關係,在此日期之前的婚姻則比照就法辦理,如此的婚姻法改制,可以降低過去法定婚姻的混亂、重婚、婚姻無效等問題的發生機率。結婚證書上必須要有兩人簽名,並且由兩名知道兩人結婚意願的法定行為能力者在上面簽名作證,才為正式結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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