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劣的婚姻環境,您真的要繼續忍耐嗎?
對於怨偶來講,離婚絕對是「逃離痛苦」的一盞明燈,家事聲請調解狀(請求離婚及損害賠償) 就是其中一種解決的方式。
依照民法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而通常會用到「家事聲請調解狀(請求離婚及賠償損害)」,不外乎是配偶家暴、通姦、或是乾脆來個相應不理,不照顧子女,也常見於徵信社現場抓姦後的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