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可不能亂訂,婚前協議書的能與不能
【婚前協議書的內容該怎麼寫?】
婚前契約,也被稱作是「婚前協議書」,儘管結婚當下新人幾乎都想著未來甜蜜的兩人生活,但也有愈來愈多夫妻結婚時保持著一份理智,事先把條目訂好,未來有甚麼爭議…至少白紙黑字有憑有據呢。
婚前契約(婚前協議書)要訂甚麼內容,法律上並無嚴格的規定,只要不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以及兩方都能接受,基本上都沒有太大問題。不過一般會針對幾點部分擬定。
1.財產
目前制度下分為三大類-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至於各行業專用器材、或是哪些部份要納入家庭的財產,就看各家庭本身的規劃。當然,有人會順便連零用金一併規定,這也是一種方式。
2.家事分工
儘管男主外、女主內是傳統概念,但在目前男女皆能靠自己的本事掙出一片天的現在,可沒有說一定要誰來做家事,雖然很難嚴格劃分,但不妨在婚前協議書也寫清楚。
3.子女姓氏
這同樣可以在協議書上表明清楚,如果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就讓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吧!
4.婚姻保證
外遇條款,表明如果出軌/外遇了要支付多少罰金,但在實務上進了法院還是會有所調整。
上述的婚前協議書內容是確認可行的部分,但下述內容則是違反善良風俗或是難以界定,通常協議了也會被法院打回票的。
1.行房次數,或是行房次數加訂金錢對價條款
抽象無一定標準且除了當事人外很難驗證,加上很可能違反善良風俗,不成立。
2.對公公婆婆一定要恭恭敬敬
同樣難以認定,不成立
3.無法懷孕則同意離婚
違反善良風俗,不成立
4.如果外遇要把所有動產不動產都給配偶
條件過苛,也很難成立
5.如果外遇,放棄子女監護權
一樣不行,不成立
※立達徵信社也要在此提醒各位朋友,上述內容以現行法令為討論基礎,如碰到類似問題,請以最新法規為準,或尋求專業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