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離家多久才能請求履行同居呢?
相愛容易分手難,也不是每個人都有足夠的器量與智慧面對婚姻破裂這件事,在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常有某方不告而別,接著就是很長一段時間失聯,夫妻形同陌路,這時候怎麼辦呢? 家事聲請調解狀(請求履行同居) 就派上用場了。
民法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所以若非有「例外情況」,夫妻皆有同居義務。不過要注意的是,基於尊重個人之人格權,就算判決確定,當事人也不能要求「強制執行」,用國家的力量把老公或老婆抓回家,僅得以「請求履行」。(強制執行法第第128條第2項、司法院院解字第476號解釋)
【家事聲請調解狀(請求履行同居)適用時機】
有人會問「如果丈夫/太太」離家1至2天,甚至是10幾天不跟配偶同居,這樣可以「請求履行同居」嗎?這個問題,最高法院已經給出答案(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90號判例參照)-「要非妻偶爾一、二日或十數日住居夫之住所,即屬已盡同居之義務。」所以如果夫妻吵架負氣離開,甚至分居個一兩天、甚至一兩禮拜,基本上都不構成「惡意遺棄」。
【家事聲請調解狀(請求履行同居)接下來該怎麼做?】
不少民眾會非常好奇「既然同居不能強制執行」,那萬一配偶就是不回家,一離家就是以月、年計算,這時候該怎麼辦呢?這時候可以「請求履行同居」未果做證據,也符合民法1052條第一項第五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並訴請離婚。立達徵信社只能說…當夫妻真的形同陌路,任何法律似乎都很難施得上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