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繕的責任該由誰來負責

七.房屋修繕的責任該由誰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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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情況,凡屬房屋硬體結構部份損壞時的修繕責任應歸於房東,而消耗性物品的修繕則歸屬於房客。
例如天花板漏水或水電、電路等問題、窗戶門框等的非人為損壞,屬房屋結構性的維修開之應屬於房東。
至於水電費、瓦斯費、電話網路、燈管之類的消耗品,屬於房客應該自理的一部份,這就是房客的責任了。然而,為了避免發生修繕責任權的爭議,雙方在簽訂契約同時就應該書面記載詳細說明。
依民法429條第一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換言之,原則上租出去的房屋有毀損時,房東都有義務予以修復,但雙方當然也可以另外約定由誰來負責維修,甚至可以在契約中明定何種房屋毀損由房東負責, 何種又由房客來負責(例如人為因素),如此明確的約定,即可避免日後雙方為修繕問題,爭執不休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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