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需要哪些證據?
莊姓女上尉因懷疑何姓丈夫與一名蘇姓女按摩師有染,莊女為了捉姦,利用手機「尋找我的iPhone」功能,監控丈夫的手機位置,直到有一天發現丈夫手機顯示定位在某間摩鐵,莊女抵達時只拍到丈夫開車載著一名女子離開,然而未捉姦在床,法院認為事證不明確,這是過去經手過的一起案例,當時委託人莊姓女子想提告刑法通姦罪,因為證據不足無法成功立案,而隨著通姦除罪後,轉而委託我們想提告民法侵害配偶權。
民法侵害配偶權所注重的是證據的完整性及真實性,當然最後法官是否採用是自由心證,但當證據越完整指向對方有外遇的跡象時,能判賠的賠償金自然就隨之提升,現在就讓我們來談談常見的「有效」證據有哪些吧!
(1) LINE對話紀錄
LINE的對話紀錄是根據兩人聊得內容所判斷,若兩人只是像普通朋友說話,並無越矩或鹹溼的內容就比較難以判定有外遇,但多數時候都能從LINE中找到相當有利的外遇證據。
(2) 手機通聯記錄
手機通聯記錄基本上比較難以作為直接性的外遇證據。通聯記錄只能證明雙方通話的頻率、時間、時長等等,並沒辦法知道雙方的對話內容,但也能作為輔佐證據,證明兩人頻繁聯繫。
(3) 照片影片
有抓姦在床的照片影片當然100%保證有用,但其實即使是兩人出遊或日常相處的親密合照或牽手、擁抱影像也都是相當有利的直接性證據,民法和刑法差異最大之處,在於刑法對於影像要求可能會嚴苛到必須是兩人性器交和的影像,但民法不須到如此精準,只要能證明兩人關係匪淺,就能讓法官自由心證評斷。
(4) 錄音檔
錄音檔跟LINE的通話紀錄其實大同小異,一樣要視錄音內容而定,只要能明顯聽出兩人有調戲或越矩的錄音檔,就可能被判定侵害配偶權。
(5) GPS定位系統
GPS定位系統跟手機通聯記錄差不多,能知道對方去了哪裡,有輔助其他證據的能力,但假設要當作對方直接性外遇的證據能力還是偏弱一些。
話說了這麼多,其實一切的一切都還是看法官心證。
GPS定位系統,合法嗎?
其實目前GPS定位系統到底能不能當證據,還有爭議。
如果如同本案中利用手機定位功能,因為當初定位功能是在老公自願下打開的,所以當然沒有法律上的問題。
但如果是私自裝設定位系統在車上的話,可能就有隱私權侵犯或違反通訊監察法的問題。為什麼說是有可能呢?
目前有兩種說法,第一種認為,行車紀錄不算在隱私權的範圍內,畢竟你開車在外趴趴走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你當然不能說你合理期待大家不知道你開車去哪。同樣的道理,跟監只是在你行動的時候隨行,也並無隱私權侵犯的問題。
第二種說法認為,雖然開車到那裏是眾所可知的,但一定長時間累積行車路線,其可以透漏的不再只有行車資訊,其餘的行蹤、生活模式都可以用大數據推導出來,已經算是嚴重侵害到隱私權。
討論GPS定位系統合不合法的目的在於,不合法的證據有沒有辦法使用?
「毒樹果實理論」認為,違法取得的證據不合法,不合法的證據沒有證據能力,當然也就不能使用。另一派則是認為,取證有一定的難度,如果是在合理的情況下,雖不合法,但也應該通融。
雖然說違法的證據或許可以使用,但合法的證據是絕對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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