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證據能力?
如何合法蒐證-葉姓女子費心蒐集丈夫外遇的證據,持攝影機在山上埋伏半個月拍攝,終於拍到丈夫在劉女家中過夜的畫面,葉女將蒐集的證據作呈堂證物。不料法官認為,其證據違法,不具證據能力,因此判處兩人無罪。
通姦明明是事實,為什麼判無罪?
證據能力又稱「證據容許性」,是指證據得提出於法庭調查,以供作認定犯罪事實之用,所應具備的資格。白話的說,就是有成為證據的資格。必須要具備證據能力的證據,才可以在法庭上使用。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須具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否則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此由刑事訴訟法第155 條第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自明。
取得證據能力成為證據之後,還得面臨證據力的問題。
所謂的證據力,即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間關係的強弱。證據力越強,當然就越有勝訴的可能。
什麼時候會不具證據能力?
當你使用違法的方法取得證據時,這個證據就不具有證據能力。
哪些方法屬於違法蒐證呢?
最常見的當然就是非法闖入她的租屋處。抓姦的人在房門面聽到另一半與小三的交纏愛語,常常就抑制不住怒氣的衝進房間。但其實這樣不但屬於無故侵入住宅、妨害秘密等觸法行為,在盛怒時也無法好好蒐證,可能讓兩人趁機處理證據。就算蒐證成功,也會因為你的違法行為,導致辛辛苦苦蒐集來的證據無法使用。
再者就是偷拍偷錄,如果是偷拍他人民宅等私人空間,有可能侵犯他人隱私權。實務上認為,當事人提出的證據若是違法取得,而法院採用,會導致人民的人格權及隱私權受侵害;此外,若准許偷拍竊聽行為,亦恐損及他人權益。如果持錄影機偷拍他人家中私生活的畫面,雖然是為了蒐集丈夫通姦證據,但已超過「比例原則」,屬違法蒐證,故錄影光碟不具證據能力。
最後,當然也不能使用強制的手段。如果強制向對方採樣的DNA,不符合法律規定,鑑定結果不能當作證據。即便有蒐證必要,也必須衡量是否會過度侵犯隱私、妨害自由等問題,如果蒐證的手段違反比例原則,證據將因此無法採用。
只能說千萬別因情緒失控一失足成千古恨。
該如何避免非法蒐證?
首先當然要先冷靜、冷靜、再冷靜,避免一切暴力或強制的行為,不論是動手或爆粗口都有可能讓自己吃上公司,賠了夫人又折兵。
實務上不乏各種抓姦不成反被告的案例,舉凡侵入住宅、妨礙秘密到妨礙自由都有可能。
那當另一半發生了外遇,有什麼合法的管道可以入內抓姦呢?申請合法的搜索票,可以讓你能夠順利進入他人屋內搜查。不過搜索票的申請並非那麼容易,除了法律明文規定「必要時」才得以搜索,在實際操作上面,警察機關想要聲請搜索票,更需要先經過檢察官審核,審核通過後,向院方聲請才得以展開搜索。
最好的方法還是先跟身邊可靠專業的機構討論案情,使用對方的專業能力合法跟監及蒐證,才不至於功虧一簣、白忙一場。
立達徵信社會在外遇蒐證後,經由委託人同意,與委託人及當區警員一同前往抓姦。警方就會派員帶照相機及錄音機與報案人前往現場。
徵信業者沒有公權力,頂多只能協助抓姦,警方到場具公權力方可進行搜證。
有了公權力的保障,你的證據也就多了一層防護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