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後續通姦除罪後婚姻走向
刑法239條的《通姦罪》最終於2020年5月29日經大法官宣判違憲後立即失效,結果一出引發民眾及法律界軒然大波,不少人發言表示受到最大衝擊的無疑是以抓姦為生的徵信社,確實以業者角度來說受影響不少,也認為若要選擇通姦除罪化,應該要提高民事賠償的金額,增加受害者的保障,也讓沒有經濟能力的婦女更願意站出來保護自己。
前者提到的徵信業受到影響,主要因為大部分的人看到通姦除罪幾字,可能會誤以為外遇不再受到法律限制,因此以為能從暗地偷吃轉變為光明正大的外遇,但事實上並非如此,依舊能透過民法提告,且蒐證變得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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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是落伍的法律?通姦除罪化到底合不合理?
文化部長龍應台於行政院會上的一句「通姦」,讓通姦除罪化再度成為外界討論焦點。
台灣的民主發展非常快速,但列為刑法當中的通姦罪「是落伍的法律」,因此法務部應該嚴肅面對通姦除罪化的課題。不過,法務部卻強調,台灣的通姦罪並未違反兩性平等原則,且是為了維護婚姻、家庭制度與社會秩序,並不違憲。
究竟「通姦罪」在強調「身體自主權」的現代社會當中是否仍需要?通姦除罪化後,是否會引發外遇事件大量增加,造成社會價值觀偏誤?「通姦除罪化」是否合理?
為什麼要有通姦罪?談立法目的
每一條法律條文的背後都有它立法的目的,及其它所想要保護的利益存在。例如殺人罪想保護的,是人的生命;傷害罪想保護的是人的身體不受侵害。而通姦罪所欲保護的又是什麼呢?
一般認為是所謂的「家庭生活或夫妻感情的圓滿」或「善良社會風俗」。
依據大法官釋憲文五五四號表示,「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
法務部函覆立法院說明也特別指出,通姦罪立法目的在「維護婚姻生活之美滿、和諧,確保夫妻間性生活之純潔及健全一夫一妻之家庭制度」
由此可見,通姦罪的存在目的在於保護夫妻雙方的和諧。
嚇阻外遇效果不彰?-談通姦罪優缺點
與其立法目的相同,大部分的民眾也認為通姦罪的存在有助於婚姻的維持。婚姻不單只是愛情,對家庭的責任才是婚姻核心,因此通姦罪是維持婚姻穩定的重要規範,讓有心無膽的人不敢越界,有嚇阻另一半外遇的功能。
除了站在道德及社會善良風俗之維護、國家重視婚姻制度之宣示作用外。通姦罪還可以保障自身。台灣現行法律對已婚婦女缺乏保障,包括財產的分配、子女的教養權,已對婦女相當不公平,若沒有通姦罪,另一半配偶就可以為所欲為。
因此通姦罪的存在,不但可以在事發前嚇阻對方的行為,也可以在事後給予受害者保障。
既然通姦罪這麼有幫助,又為什麼有人想除罪化呢?
有人認為夫妻兩人的婚姻結合,是靠情感維繫及彼此經營,而非由法律強制介入。刑事處罰不應介入家庭生活,道德也不應用法律處罰。
雖然說通姦罪看似維持家庭和諧,然而一段不忠的婚姻,法律再怎麼努力,或許都難以破鏡重圓。
通姦罪的立法法意,原是為了保護婚姻的忠貞,但「感情沒了就是沒了」,夫妻感情不會因為刑罰而回復。
除此之外,雖然存在著通姦罪,但其實外遇事件並沒有因此減少。許多偷吃的配偶明知通姦罪的存在,卻仍知法犯法,顯示通姦罪的嚇阻效果不彰。
且通姦者雖部分判決有罪,但刑罰異常輕微(罰金或緩刑),缺乏規範意義,其存在顯然沒有意義。
最為人詬病的地方還是在於通姦罪可單獨對配偶撤告。
很多案件中,第三者其實都是不知情的。許多人直到被告才發現自己的男朋友原來是有婦之夫。然而在大多數的外遇案件中,常會發生妻子原諒偷吃的丈夫,選擇只告小三。讓最該受懲罰的丈夫逃過一劫,形同變相保障真正背叛婚姻的人,造成通姦罪處罰對象的偏離。最後結局接淪為「兩個女人的戰爭」。
折衷之道-談後續修法走向
現階段的社會風氣,仍有七成以上的民眾反對通姦除罪化。該怎麼做才能有效達成雙方皆樂見的情形呢?
若選擇保留通姦罪,應撤銷《刑事訴訟法》239條的但書,讓通姦罪不能再單獨對配偶撤告。換句話說,也就是「要告全告,要撤全撤」,小三或小王獨自扛刑責的狀況將不復見。
如果選擇通姦除罪化,也應該要提高民事賠償的金額,增加受害者的保障,也讓沒有經濟能力的婦女更願意站出來保護自己。
然而目前在通姦罪尚未消失的情況下,不論想提出刑事或民事的賠償,證據的取得都非常重要。協尋立達徵信社的專業幫助,有助合法且完整的蒐證,讓您不論做什麼選擇都有萬全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