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表面不重裡子麻煩的罪刑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已於2020年5月29日正式宣告違憲,立即無效。

講到通姦罪會眼睛一亮的,大概就屬「徵信社」這行業跟少數的律師了,沒錯…一般人碰到通姦罪,通常下意識會想「糟了…這次被逮到了」,或是「要和解還是要繼續凹下去呢?」但是專業的徵信社則是從商業著眼,想說這起案件如合辦得漂亮,能夠獲利、又能夠讓雙方和平收場,更高竿者甚至讓原有的家庭復合,誠然…這樣的情況相當少見,人世間的問題常常沒那麼容易就收場,徵信社是否有這樣幫到底、不怕廚房熱的熱誠。還有徵信社每一樁案件都屬個案,遭遇法律、案件上的問題更是多不勝數,不會有人以為徵信社那麼好心做義工吧?專業的徵信社光是提供精準的辦案手法以及法律經驗實屬不易,更進一步的額外服務,真的就只能看緣分了。那…專業徵信社平常爭得是甚麼呢?通姦罪刑度這問題,就成為徵信社可以施力的槓桿了,立達徵信社,以下為大家介紹。
刑法的通姦罪為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文謅謅的讓人看不懂嗎?其實,我們不是專業的法理學家,無須太過深究其中的學理,但有幾點一定要搞清楚:
1. 通姦罪罰的是「有配偶者」,換言之就是結婚的人才會被懲罰到,所以要是年滿十八歲的男女尚未結婚,在大學裡大搞劈腿跟男女關係,結果沒有法律知識,被對方隨口說個兩句就嚇得來找徵信社,緊張的問「這樣他們會不會吃上通姦罪?」這當然好處理,好一點的徵信社會溫言勸導…年輕人要學會對感情負責、嘴巴壞一點的徵信社乾脆就直接酸:「你們需要學的不光是感情忠貞,還需要多修法學緒論呢!!」
2. 相姦者亦同,這意味著婚姻中劈腿的雙方都要受罰,不論是紅杏出牆的老婆、外遇的丈夫。以及小王、小三。只是通姦罪有很特別的單獨撤告,所以台灣大部分情況是太太對丈夫撤告,獨留小三承受通姦罪的刑罰。通姦罪亦稱和姦,強調雙方共同的意願。
3. 通姦罪的刑度不高,法條是寫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根據立達徵信社實務經驗,通常不會「罰好、罰滿」,頂多半年了不起。並不是甚麼了不起的刑罰,但是要一直跑法庭、以及未來人生的汙點,倒是用錢也買不回的東西。此外,通姦除了刑法問題外,民法的賠償金,甚至是離婚的贍養費扶養權之爭,不是單純易科罰金就沒事可了事。徵信社經驗豐富,當然知道這點。也成為談判時的好籌碼。
所以為什麼很多人私下和解呢?一方面是家庭事在法庭上爭執很丟臉,二來法款說實在也不低,一但變成「法庭認證」,怎麼說都是對重視名譽華人的一大打擊。

通姦罪刑度

罰與不罰?各國看通姦罪。沒有通姦罪又要如何預防婚姻出軌呢?

不過通姦罪的話題近年來吵得沸沸揚揚,除罪化與否…成為法理、社會、以及價值觀整體的較勁。別的文化圈或是國家怎麼看待通姦罪這件事呢?還是他們根本早已除罪化呢?立達徵信社,帶大家一起看看。
先來講世界各國保留通姦罪的國家,有菲律賓、部分伊斯蘭國家、印度…以及台灣。沒有通姦罪呢?包含中共、英國、日本、德國、韓國,北歐國家丹麥、挪威..等。
不過,看法條當然不能單純看「有」或「無」。而是要看其脈絡,或是法律怎麼看待這本該是家庭的風暴。在以往,日本重男輕女的社會風氣嚴重(其實現在亦然。)所以在1947年前,只罰「有婦之夫」。而新加坡之前則只罰男性相姦人。男女皆罰但偏袒男方者亦有之,台灣之前的法律就偏向此種情況,不光台灣如此,法國、義大利的舊法也是重男輕女,所以不是外國月亮就比較圓呢!!
跟台灣關係最近的國家,不外乎日、韓、美、中國大陸,其中,韓、日、中國大陸都已廢除通姦罪,美國只剩部分州維持通姦罪,但刑罰比酒駕還輕,有時候只是道德上的名義。
聰明人大概都會想到…光只談廢除是沒有意義的,畢竟有人的地方、有婚姻制度的國家就會有外遇,如何保障那些婚姻中的人們呢?這勢必需要通姦罪以外的配套。像美國大部分的州幾乎都沒有通姦罪了,那配偶要拿外遇的另外一半怎麼辦呢?很簡單,民法上的賠償制度勢必會更加嚴苛,像是風流的前高爾夫球冠軍-老虎伍茲,贍養費佔他所有財產的75%。世界籃球的頂峰-NBA,也不乏家財萬貫的球星因為感情問題破產,而不少國家也開始以「高額賠償」的配套代替「刑法罪責」。台灣是否要朝這個方向前進,或是支持保留通姦罪呢?目前的社會共識是傾向後者。

通姦罪案例分析,法院怎麼判

說了那麼多法理,一般生活真的會那麼複雜嗎?不妨來看看真實世界的案例。謀周姓男子(以下簡稱周男),跟太太張女(以下簡稱張女)。周男雖然結婚,但依然不盡自己該盡的義務跟責任,動輒外遇,並兩度被太太「抓包」。一審周男跟小三被判無罪。不過…案件到了高等法院時有了轉變,高等法院勘驗時發現蒐證的錄影帶,周男跟小三張女的內衣褲一起被晾在浴室,加上大樓管理員指證歷歷。種種證據加上兩人的自白都坦承有親密關係,讓一審的結果被翻盤,而且不得再上訴。
這起案例其實就徵信社來看蠻有趣的,為什麼這樣說呢?畢竟一般抓姦證據都是「當場抓包」,這起案例法官竟然只以內衣褲晾在一起就足以作為證據,當然…雙方的自白跟管理員的證詞一定也發揮了功能。只是如果每宗案件法官都那麼明理,想必徵信社會更好辦案些…或是委託人自己蒐證搞不好就行了呢!!而這起案例的刑度也符合過往的經驗,周男跟小三各判五個月,算是持平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