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達五百次刑責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已於2020年5月29日正式宣告違憲,立即無效。通姦罪尚未除罪化以前,只要和另外一半以外發生性行為,都可以提出通姦告訴,但是法官判定都是以證據的證明力作為判決的依據,在這裡立達徵信涉分享幾件通姦罪刑度案例讓大家了解。
案例一:45歲的孔女,在先生去世之後,和姊夫相處產生情愫,並進一步交往,兩人每次翻雲覆雨之後,都會再屬於兩人的性愛日記上,詳細記載兩人發生性行為地點、時間,自九十八年至一零三年來,次數高達五百多次。期間曾被姊姊發現,第一次雖獲得原諒,但兩人仍私下交往,直到姊夫發現孔女似乎另結新歡之後,除了向孔女討回當初付出的生活費外,還向妻子自首,並且由妻子提出通姦告訴。經法院審理後最終判刑一年六月確定,但孔女向地檢署聲請易科罰金時,檢方竟不准,要求孔女服刑,讓她成了罕見因通姦罪入獄的犯人。但是後來認為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實在有爭議,加上通姦除罪化是未來修法的趨勢,所以最後處分撤銷,予以罰金。法界認為通姦罪並不是什麼不可饒訴之罪,又不是什麼殺人這樣重大的案件,而且已經有很多國家都已將通姦除罪化,台灣目前是還在努力當中,但是還是有一定的難度,雖然國內有些人士建議修法,但是還是有待商榷。
立達徵信社提出上述通姦罪刑度案例,現在的通姦判決幾乎都可以易科罰金,但是不要因為這樣就觸法,畢竟台灣通姦尚未除罪化,能避免則避之。
通姦罪刑度全看所採納的證據
這是一篇真實報導,鄧姓男子和郭姓婦人外遇,已經是第二次被老婆抓姦成功,一審判兩人無罪,但高等法院勘驗鄧妻抓姦時的蒐證錄影帶,發現鄧和郭女內衣褲一起晾在租屋浴室,再加上大樓管理員指證兩人雙進雙出,從來不走大門特意走地下室通道,成為兩人警訊時承認發生性行為的佐證,因此依通姦等罪改判兩人各五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不得再上訴。
立達徵信社說明該通姦罪刑度案例,在第一審的時候,因為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兩人關係,所以鄧男和郭婦判無罪,但是鄧妻不服再上訴,第二審法院針對提供的證據,詳細了解,並發現鄧男和郭婦的內衣褲晾一起,並認定兩人確實有通姦事實,但是主要除了錄影帶之外,還有管理員處面指證,再加上兩人也在做筆錄時承認發生性行為,如果只有錄影帶中的內衣褲晾再一起,可能就無法認定有通姦事實。
所以立達徵信社在這裡提醒大家,如果在法律上有任何疑慮,一定要請教專業人士,因為這是可以幫助你在法庭上是否可以處於較有利的情況,以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