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的不足?《通訊法》被監聽者救濟手段的缺乏

自己跟情侶的情話綿綿、公事的重要決議、跟朋友間毫無忌憚的互開玩笑,這些如果都成為別人監聽的內容,想必不會有多少人覺得開心吧?事實上,目前被監聽幾乎沒有管道可以尋求救濟,也讓「被監聽的救濟」手段成為近年來法界人士討論的議題,立達徵信社,以下跟大家分享被監聽的種種討論與問題。
如果是民間的徵信社監聽被發現,當事人當然可以循法律程序討回公道,像是刑法的「妨害秘密」、或是《社會秩序維護法》、以及《民法》的賠償,這些都是可以著力的點。不過…常見的實務情況是…被監聽者可能跟監聽者有關,像是夫妻、家人等等,或是外遇劈腿情事,這一類型的監聽要是被發現,通常被監聽方也會因為內心有愧息事寧人,當然…如果是無故監聽、私自攝影,像是無良房東侵入房客房間這種事,就可以依照上述法條來處理了。
以上是民間徵信社的監聽,但如果是官方的監聽呢?恐怕問題就沒那麼簡單了。依照目前的體制,在《通訊法》中規定,監聽結束後,應該通知受監聽人,包含監聽期間的時間、監聽目的,如果檢察官或是相關單位在監聽結束後一個月還未通知,那法院應該承擔起告知的責任,在14天內通知受監聽者。此外,法律也考量到很多案件監聽完後不代表結案,譬如犯人在逃或是進一步的蒐證,這時候要是通知對方被監聽,豈不是穿幫了?所以如「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是「不能通知者」,都不需要通知對方,但是法院這邊的程序還是要做足,檢調為什麼不能通知的理由,都要讓法院知道。而被監聽者也不限於個人,包含公司、團體、機關,都可能是被監聽的對象。 法條規範似乎很詳盡,但是,問題來了…《通訊法》並沒有明文規定被監聽的救濟方式,第19條雖然有「洩漏監察所得資料之賠償」,但跟一般民眾受到的傷害還是有一段距離,就如同之前檢查官的烏龍監聽,南檢既沒有洩漏資料,也非執行公務時的洩漏,拿19條來要求救濟也很奇怪,所以大部分被監聽者,就算沒有作奸犯科,同樣是摸摸鼻子放棄追討,畢竟監聽者是國家,自己又能怎麼辦呢?而這類型的問題是告訴乃論,國家監聽錯人…不好意思,請被監聽者自己討回公道,國家不會主動負責,不少人不清楚時效只有兩年,通常時效已經消滅,想討回公道也難了呢!!

被監聽的救濟

女里長被烏龍監聽,首次民眾告贏司法機關案例

從上述的法條規定來看,似乎很難找到有效的救濟方式,不過最近倒有一起判例相當有趣,就是2010年的台南市地檢署為了追查候選人賄選事件,本來這類型的案件監聽是很正常的,畢竟賄選者都會很小心,不以這些手段是很難逮到其尾巴。不過…承辦的檢察官搞了一個很大的烏龍,他把應該監聽的號碼寫在紙條上,卻不慎遺失,怎麼辦呢?只好從服務處電話通聯記錄去找,意外「記錯人」,結果南檢就因此監聽了這通錯誤電話26天,當然…一無所獲,儘管如此,被監聽者潘姓里長卻因此被人盛傳賄選才會被監聽,讓她困擾不已,加上看到資料才知道南檢搞了大烏龍,一狀告上法庭要求國賠,一審的結果是南檢敗訴,需要賠償10萬元給潘里長,雙方皆不服,二審雙方繼續交鋒,金額降為七萬八千,檢方不得再上訴。
這起案例的焦點不是在金額上,相信有法律背景的人應該都會跟立達徵信社一樣…相當吃驚!因為這是台灣首次在監聽部分民眾能告贏司法機關的案例。所以儘管只有幾萬塊,但是代表的意義絕對不僅止於此,女里長也特別表示自己要的是讓大家知道…司法機關的辦案不應該用這樣草率的方式處理。法官應該也有意以此案做為一重點判例,以後司法機關監聽必須更謹慎,不要以為監聽錯了就單純的書狀通知就沒事了,這些都可能造成對方名譽的受損以及其他的損害,不能等閒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