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聽法條有限制,保障人民隱私權

「監聽」這個詞對大部分的人來說或許不陌生,只要提到蒐證,似乎就與「監聽」扯上關係。不過,其實由於法條規定,「監聽」並不是想聽就聽,不只私人監聽有各種限制規範,就連官方也不「監聽吃到飽」,想做什麼都能做喔!

如果官方想要進行監聽,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檢察官必須有相關證明並以書面聲請,經過法官同意,才可以取得通訊監察書(俗稱監聽票) 。而公家機關也不會沒事監聽百姓的生活,通常都是針對角頭老大,或是販毒走私之徒,畢竟根據《通訊保障與監聽法》,不管是重刑犯(本刑三年以上重罪),或是內亂外患這種會影響國家根本的罪名、貪汙重罪或走私、洗錢、兒童性交易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等,才可能被監聽。重點是構成《通訊法》第五條項目,官方就能聲請監聽狀。

若是民間私人的監聽,往往都會扯上徵信社的委託。但因為在台灣沒有像日本《探偵業法》那樣的保障,能夠以面對面的調查、跟蹤等類似的方法進行實地調查的行為,因此許多監聽或是跟蹤的委託都必須遊走在法律邊緣,或是以法律爭點「並非無故」作為突圍之法,試圖避免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不過,徵信這一環的蒐證基本上還是充滿著混亂,只有禁止,卻沒有法令明定如何蒐證,立達徵信社在此提醒您,委託的時候千萬要小心,不要被不良徵信社欺騙了喔!

監聽法條

有限制的監聽還是監聽!日本制定監聽法條惹爭議

由於科技的發達與網路的普及,網路犯罪日益增加,為了抵制日漸升高的犯罪率,日本政府制定了《通信監聽法》,只要根據這項法律,就能在特定的情況下對嫌疑人的一切通訊,不管是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等等,進行監聽或是攔截訊息。
儘管有許多的限制,比如只能針對有組織犯罪嫌疑人,或是必須有通訊機構人員在場監督,以及時間限制等等……但這項法條卻被一些團體認為已經牴觸了憲法不得侵犯通訊的自由,甚至認為在沒有修正憲法的情況下制定這條法律根本不符合正當程序,因此要求停止這項法律。
由於日本最大的通信公司拒絕提供發手機監聽的APP和相關設備,也拒絕作證,之後說不定會改成由公務人員擔任公證,但問題是,先前警察的醜聞已經影響了民眾的觀感,官方的行為是否能夠信任,還有待靜觀其變。
說穿了,刑事調查本就在「發現真相」與「保障權益」之間擺盪,要徹底滿足兩邊的需求本就是難上加難,只能依賴更多的配套,以及執法者、判決者、民眾三方素養的提升呢!

H3:掌握監聽大方向,確保自己不成為官方監聽下的受害者
知己知彼,一般民眾就會用不著監聽,但至少也要知道官方監聽法條與規範,到時吃了虧才有救濟方法呢!!

※我為什麼會被官方監聽?
如果真的成為官方監聽的對象,那立達徵信社只能說這對象大概也大有來頭,只要構成《通訊法》第五條的項目,調查機關就能聲請監聽狀,接下來就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蒐證了。
如果警方只是「懷疑」呢?還是可以依照程序聲請,畢竟很多犯罪警方不可能一手掌握所有情況,都是監聽後才知道有相關犯罪事證。至於某些媒體建議要跟當事人先行通知,這種好笑的建議立達徵信社就不予置評了呢。這就跟警方先跟通緝犯說「我要抓你囉」一樣好笑。
※誰來開監聽票?
經過立法的修正,現在統一由「檢察官」跟法院聲請,法院同意檢察官的監聽聲請,接下來就核發「通訊監察書」(也就是俗稱的監聽票),有監聽票才是官方合法的監聽,而且時間也並非無上限的監聽,如果是一般的重案,最多是30天,如果必須繼續監聽,最慢要在倒數兩天前聲請繼續監聽。涉及國安問題的案件最多則只有一年,一旦首長發現無此必要,則立刻停止監聽。
※緊急狀況怎麼辦?
這點歷來一直是被討論的重點,《通訊法》的第六條確實有針對緊急狀況的規範,歹徒都要犯案了,難道警察還要先請檢察官跟法院聲請?然後等監聽票下來再慢條斯理地去善後?
當然不可能。這時候檢察官可以「口頭通知」,總而言之就是事態緊急下的妥協手段,當然,很多人會想說這會不會成為不拿監聽票的便宜行事方式,所以是否有「事實認定」就很重要了,而且必須在監聽的48小時內補核發。這一條的麻煩就是….警調一家,理論上不會特別刁難,彼此信任確實可以加速案情的突破、但如果是濫用下的情況,當然會侵犯到民眾的隱私了。
※監聽到其他案情怎麼辦?
監聽到他案怎麼辦?這絕對是之前監聽的必爭之處,理論上當然是聲請監聽A案,結果蒐證也是A案,沒有節外生枝…自然是最好的結果。不過實務上不會那麼簡單,一位作奸犯科的歹徒,不光是殺人、或許還強盜、強暴、持有槍械,甚至擁有毒品。他有可能上一句跟另外一位同夥討論今晚要去搶劫,聊一聊又講到毒品怎麼銷贓,之後可能又講到自己暴力勒索的豐功偉業,試問監聽人員如果只是要查搶劫案,接下來的內容要先摀住耳朵嗎?或是跑去跟犯罪者講「喂喂喂~~我在監聽你的搶劫案,你不要講別的案情好不好?」歹徒當然也不會很配合的表示「拍謝拍謝,那我繼續聊搶劫的話題。」這當然是不可能的。
所以基於實務上的方便,最高法院也在97年的台非字第549號判決提到,是「承認」調查人員監聽到其他的案情,只要是「偶然且善意」的原則下,而刑訴中也有另案扣押原則,所以警方監聽到歹徒已經準備幹一票大的,接著衝到現場逮人,如果之前監聽到歹徒持有毒品,「可以」順便扣押。不過不是每個案件都能夠另案監聽,同樣要依照《通訊法》第五條的類別,如果歹徒殺人放火、又持有槍械,當然能夠順便一起監聽,但如果是歹徒殺人放火,同時跟鄰居的太太通姦,就不能夠另案監聽了,因為通姦罪本刑是一年以下,這類的問題也不要煩勞警方啦!!

※無辜被檢調監聽,事後證明是無辜的,如何討回公道?
有那麼瞎的事情,檢調監聽錯人?
真的有。
曾經有地檢署「抄錯」電話,結果拿錯的電話聲請監聽26天,被害人事後發現當然非常憤怒。要求地檢署賠160萬台幣加四大報登報道歉,雙方對這樣的判決都有話說,皆不服上訴。不過二審法官認為..雖然檢方有疏失,但賠償金額應該以一天3000元來算,最後改判7萬8千元。
依照這件案例來看,民眾確實有機會討回公道,但賠償金額有其上限,一天3000元來算,加上國家監聽有時間限制,所以基本上都會在10萬以內。除非很確定監聽人員做了很誇張的逾矩行為,不然一般民眾恐怕也只能摸摸鼻子,拿個8萬10萬消災了事。至於登報道歉…就更是別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