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檢烏龍非法監聽,女里長怒告法庭要求賠償
在民眾印象中,檢察官通常都是衣裝筆挺、幹練敏銳,年紀輕輕就能考上檢察官的窄門,必是人中龍鳳。不過…任何行業都有菜鳥,既然是菜鳥,一定有技術不精、技藝不純熟的過渡時期,可是…每一件司法案件都不容等閒視之,就算不是殺人放火的案件,也影響到當事人的名譽跟隨之而來的法律責任。如果司法人員本身出了差錯…當事人又要怎麼辦呢?這起有關南檢非法監聽的案件,大概可以做為日後判案的重要案例之一呢。
白色恐怖時期,監聽、密報事情不斷,「非法監聽」事件不斷,時至今日,雖然檢調受到法治的關係,非法監聽不敢這樣明目張膽地進行,問題是…今天要是「聽錯了呢?」以往沒有案例針對這樣的情況提出非法監聽救濟主張,也成為這起案例特殊的原因。
南檢為了調查議員賄選案件,於是檢察官想深入了解候選人服務狀況,以及裡面的運作,沒想到搜查的調查官實在太糊塗了,竟然把抄下可疑號碼的紙條「弄丟了」。為了彌補,只好從通聯紀錄調查,就這樣誤將潘姓里長的電話當調查對象。而潘姓里長整整被監聽了25天,事後才知道檢方搞烏龍。候選人接到法院通知也感到奇怪,那通電話他根本不知道是誰的,回撥後才知道是潘姓里長的,換言之…根本是檢方掛線掛錯了,女里長不甘心自己的權益受損,告上法庭。
雙方的爭執鬧上台南法院,法院判南檢要陪10萬元,這起案例也是全國第一件非法監聽賠償的案件。
因為這起烏龍案件實在有趣,立達徵信社甚至開會時拿本例做討論,這起案件顛覆了大家的不少既定概念,包含:
第一, 以往非法監聽大家也只能摸摸鼻子認栽,鮮少有人提出救濟之訴,畢竟法益衡量下,不少法官也認為檢察官監聽畢竟有理,只是結果成不成功而已。但是這起案件可能是出包出太大,法官就算想護航也很難呢!!
第二, 這起案件法官可能也有意創立先河,藉由這次的案件跟檢察官表明「就算是監聽也要有詳盡的規劃,不要再藉監聽的名號肆意亂來。」
第三, 該案件的檢察官也實在太烏龍了,這種情況就算用「誤植」也很難說服別人,也無怪乎女里長為之氣結。
非法監聽救濟程序,循民法途徑勝算高
非法監聽、非法監聽,究竟甚麼是非法監聽呢?如果不幸成為非法監聽的受害者,又要循甚麼樣的救濟方式呢?
其實,這樣的考量國家並非沒有考量到,以往就為了國家安全跟社會秩序特別擬定「通訊保障跟監察法」(也有行內人稱之為監聽法),就是補刑法上對於通訊的不足,除了非法監聽者的制裁外,也有針對被監聽者的法律救濟。那有哪些救濟方式呢?
◎刑法部分-就照315條之一之說,無故窺視、竊聽他人資訊,最重可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無故」、「有故」就常常成為雙方爭執的重點了,特別是在夫妻抓姦這點上更是如此。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24條-徵信社與其怕刑法,不如說通訊法更是他們的剋星,因為上面規範到公務員或是從務人員借職權監察他人資訊,當然該法也有但書,如果通訊一方或是已得通訊方的同意,不罰,這也常成為徵信社必須跟客戶溝通好的原因,一但被抓到到時候就很麻煩了。
◎民事賠償-扣掉刑法、通訊法的懲罰,被害人也能循民法之途,要求名譽、財產、非財產的損害賠償。上述的女里長被南檢非法監聽,無法以刑法跟通訊法來救濟(因為並非無故,且為依法律規定為之),但是女里長一樣可以走民法途徑,最後果然爭取到賠償七萬多塊(再審後從十萬變七萬多)。當然…不少人是藉由這樣的方式爭取到名譽的彰顯,而非贏了多少賠償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