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聲浪起,台灣司法的違法監聽爭議
近年來司法改革的呼喊甚囂塵上,一者是強制執行、另一者大概就屬違法監聽的部分了,立達徵信社之前跟專業人士聊天時,對方笑稱「台灣簡直是監聽島」,雖然現實的監聽人數比沒有之前新聞講得那麼誇張,但相對日、美,配套不足、制衡又太少,甚至淪為「監聽吃到飽」,無須注意案情有沒有相關,反正就一個連一個的監聽,《美麗新世界》中的老大哥一般,無孔不入的控制著民眾呢。
甚麼是違法監聽呢?既然加個「違法」當前提,表示也有「合法」的監聽囉?是的,其實在司法調查的過程中,監聽是一個很重要的輔助手段,畢竟很多內線交易、以及比較不具備外顯性的犯罪,很難找出決定性證據,但如果有雙方的對話內容,以及相關證據做佐證(包含匯款紀錄、會談照片、談話內容),很容易就能讓違法者伏法,讓他無從抵賴。問題是,上述的過程都要有法定程序的規定,不然誰來界定「何時可以監聽、何時不能監聽呢?」
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也有法界人士乾脆直接簡稱《監聽法》中,有著相關的規定,需要一定嚴重程度的案件才需要監聽,畢竟如果損毀或是輕傷害之類的罪名根本就不用監聽,以訴訟經濟而言並不划算,相信大家也跟立達徵信社一樣,不樂見自己辛苦的納稅錢,被拿來監聽張三、李四因糾紛打架引起的爭執吧?此外,如果符合門檻也不是說監聽就監聽,檢察官、司法警察認定此案件有進一步必要,才會跟法院聲請,因為民眾的隱私是最後底線,非到必要是絕對不能考慮這一步。檢察官必須說服法官「我這樣的監聽是必要的,而且沒有別的更好方法了」才行。
不過之前的「違法監聽」是這樣的,檢察官監聽A案,結果聽一聽竟然有新的發現,原來A的當事人還涉及了B案,於是檢察官順藤摸瓜,連B案也一起聽了,有時候就像肉粽一樣整串聽完,如果用在辦案上當然是非常有效率(因為很多的貪瀆案、背信案都涉及了多方勢力),但誰能夠保證偵辦者本身沒有私心,或是用在別的地方呢?這是大家擔心之處,而實際上,確實也有檢察官或警方不為辦案,純以私利監聽對方,形成以A案掩護監聽B案的情況,甚至有時候B案根本就不是案子呢!!
違法監聽不合程序正義,法院從嚴判定
違法監聽為什麼吵那麼大?主要就是因為馬王政爭所引起的,違法監聽並不是這幾年的專利,打從白色恐怖時,特務、軍方就以各式各樣的手法刺探人民,只是近幾年轉型正義之呼喊甚囂塵上,違法監聽一事亦開始被重視,法庭上非常重視證據是否符合「程序正義」,相信了解法律的朋友,應該都知道美國的「毒樹果理論」吧?近年來廣泛被法官做為衡量證據能力的要素之一,所以就像立達徵信社之前所講…很多技術不好的徵信社為了拍攝出軌、通姦照片,破門而入、跟人拉拉扯扯(甚至造成別人受傷)、或是侵入別人的住宅,就算拍到通姦畫面,在法庭上…通通不採用,也讓委託人白花花的鈔票付諸流水。同理,檢調的監聽不會因為他是「檢調」的身分而得到通融,很多法官對於檢方的證據會審核的更加嚴格,絕對沒有大家想像的那麼輕鬆呢!!
但是…關鍵點除了在人之外,法治的與時俱進立達徵信社也覺得很重要,在美國,超越多少金額的案件FBI或是相關單位才能監聽,通通都是明文規定的,加上美國有一整套系統性的證據法。確實在證據的拿捏,以及各方案的準則都比台灣更加熟練,這他山之石相當值得台灣司法界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