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名表徵跟作案手法,必須釐清的概念
犯罪剖繪是實戰取向的技術,經驗歸納當然很重要,但同時需要某種程度的「演繹」,換言之,必須具備某些基本概念,才有辦法進行下一步。FBI的這門技術如何了解犯罪手法呢? 犯罪剖繪如何看待犯罪手法?立達徵信社,以下為大家介紹。
犯罪剖繪在檢視現場時,會先做好基本分類:
1.簽名表徵-這算是犯罪剖繪專員約翰‧道格拉斯想出的新概念,不同於傳統犯罪手法,而是直指犯人的心理欲求,連續殺人犯幾乎都有特殊的慾望,有些是要爭取自主權、有些是要滿足基型的性慾、有些是為了維持男子氣概,跟犯罪手法不同的地方在於,簽名表徵幾乎是不變的,因為慾望不會在短時間改變,這也會顯現在受害者或遺體身上。像是有的犯罪者需要看到遺體才有性慾,這也意味著每次犯罪他都至少要剝奪對方生命才能滿足。
2.作案手法-比起簽名特徵,作案手法的概念比較普遍,世界各國的警方單位幾乎都會針對作案手法作紀錄。並比對可能的目標。
不過要注意的是犯罪者會隨著技術成熟改變作案手法,所以釐清作案手法跟簽名表徵就非常重要了呢!!
科學化之壁,犯罪剖繪的軟肋
不過簽名特徵跟作案手法的實質區分,還是有著很多的疑問,首先這兩種要素本來就有可能混在一起。
如果一位犯人為了滿足性慾而把受害者截肢,這是簽名表徵,但如果事後為了逃避警方的搜索而進一步分屍…這就是很典型的作案手法。大部分警方如果沒有學過類似方式根本沒辦法判斷兩者差別。通常就會認為「犯人喪心病狂」。但這樣是不對的。不同取向就有不同的推理方式。
但是簽名特徵的判斷方式,目前還有許多爭議,畢竟除了客觀的資料整理外,很多犯人內心判斷是靠剖繪者的「主觀投射或想像」,有沒有用是一回事,但這些方式是否經得起科學化檢驗,或是經得起反覆驗證?這些都是簽名特徵判斷,或著說犯罪剖繪方法中被人質疑的部分。
而在台灣,目前這門技術並沒有被大量應用,所以這門技術能不能做更深一層的應用,還在未知之數呢!!